卖卡助人犯罪 “黑吃黑”很无辜?
法院认定:诈骗“诈骗人”的财物仍可构成诈骗罪

漫画 郭山泽
当一笔33000元的款项“从天而降”打入自己账户时,王峰为自己“英明”的决定兴奋不已,他似乎看到了一条源源不断又毫无风险的生财之道。但时间仅仅过去一个月,他就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且最终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偶遇“贵人”指点发财路
王峰今年30岁,初中学历,2012年因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满释放后,王峰离开了家乡前往北京打工,但因为学历低,王峰投出的简历都“石沉大海”。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峰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为“梦想大师”的网友,他告诉王峰一个通过出售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牟利的方法。“大师”告诉王峰,由于银行卡办理是实名制,想买这些卡的都是希望通过银行卡洗钱的不法人士。只要钱被“洗白”,王峰提供的银行卡就会被销毁,不会有任何风险。
闻听此言,王峰兴奋了。而此时,一个更为大胆的想法也随之涌现。
不久,“大师”介绍来了第一笔生意。据说,买家是个淘宝卖家,买卡是为了刷信誉用。刷信誉的事情确实多见,但花200元买卡的代价未免大了点,王峰认为“其中必有蹊跷”,但他没有戳穿买家的谎言,而是如约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四张储蓄卡。
让买家和“大师”不知道的是,办卡的同时,王峰将这四张卡与自己的手机关联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因此,当其中一张卡里注入33000元资金时,王峰马上截获了这笔“飞来横财”。
研习法律自以为可轻易脱身
王峰为了能够“黑吃黑”煞费苦心:上网查询了不少法律规定。王峰发现,在一些案例中,对这种凭空的“不劳而获”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顶多就是有个“返还”的法律后果。王峰深信,买卡后被“黑吃黑”的人一般因为自己本身“作奸犯科”而不敢报警。于是,学习完后,王峰更加有恃无恐。
事实果不出王峰所料,他“黑吃黑”的那张卡的确是被别人用来诈骗所用,诈骗人出于保护自己的考虑当然不敢报警。但是,让王峰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诈骗的受害人却在发现被骗后马上报警。警方根据打钱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第一时间就找到了王峰。
面对警察的讯问,王峰使出了早就准备的说辞:不知道究竟是谁向自己银行卡里打了33000元,一时贪心将其占为己有。基于不当得利,同意归还钱款,但拒绝承认犯罪。
诈骗还是不当得利法律自有说法
本案认定为诈骗罪还是不当得利后果千差万别。前者有牢狱之灾后者仅为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王峰认为自己没有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和意思,属于“不当得利”。但检察机关认为,王峰承认自己知道买主购买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是从事非法活动而予以提供,并在提供的银行卡里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这一系列行为本身就说明王峰在卖出自己银行卡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峰并未向中间人“梦想大师”明言自己办理短信提醒业务行为本身更是间接证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换言之,王峰提供银行卡给中间人,本身就是通过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设了个“套”,以此来占有买方可能存在的资金往来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成立。诈骗财物的性质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诈骗“诈骗人”的财物仍然可以构成诈骗罪。日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对王峰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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