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重塑慈善公信力
“怀胎十年”慈善法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张伟杰)慈善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当前慈善领域信息不透明、公开募捐混乱等问题,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募捐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否则将受惩罚。据了解,我国慈善立法历程可追溯到10年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向大会作报告时介绍,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且发展潜力仍然巨大。
面对潜力巨大的慈善事业,王胜明坦言:“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
近年来,不时发生慈善组织遭质疑事件。公众的质疑大多围绕公益组织财务信息不透明展开。
“只有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王胜明说,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并明确了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根据不同的募捐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比如,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等。
在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方面,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然而,近年来,假冒慈善名义骗取钱财、虚构事实骗取公众捐款的网络欺诈多发。为了遏制类似现象,草案规定公开募捐的前提是获得民政部门发放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为了强化法律的约束力,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慈善财产等情形,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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