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意见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确认冤假错案将一律问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11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一旦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将一律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强调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焦点1
11种故意行为将被追责
《意见》规定,检察人员故意实施以下11种行为之一的,将承担司法责任: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除上述故意实施的11种行为外,《意见》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8类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也指出,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介绍,司法瑕疵是指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这不属于司法责任,但会按照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焦点2
被告人无罪将启动问责
《意见》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等情形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意见》明确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将面临三种追责方式。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焦点3: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此次《意见》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强调,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对于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意见》明确指出7项办案事项应当由其亲自承担: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出席法庭;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王光辉表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这样可以增强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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