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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26日 星期一

多以“基金管理”“理财咨询”名目行骗

北京:去年非法集资涉案81亿元

串通银行现职人员违规介入,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26日 06版)

数说

本报讯(记者 卢越)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快速上升,严重损害社会金融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在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204年,北京市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高达81亿元,是2013年的4.1倍,一些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

苗生明表示,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已转变为常态性犯罪,发案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等均大幅度上涨。在个别案件中,单个人最大投资金额高达2亿余元。他还透露,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地段中,80%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西城区,一些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

苗生明进一步介绍, 经过北京市检察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中,涉案公司“专业化”程度很高。犯罪嫌疑人多成立以“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理财咨询”冠名的公司,犯罪手法上多采用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商品营销类投资等,套用金融政策,使投资人辨别风险的难度加大。

“我们还发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苗生明披露,案件显示,有的银行现职人员利用其身份、违规私自与非法集资单位串通,成为向公众集资的一线推介人员,致使银行储户将其代理的集资单位混同于银行,进而上当受骗。此外,还有单位陷入非法集资中,单位资产损失可能波及单位所有职工及关联企业。

苗生明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将非法集资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重中之重,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而创新过程必然孕育着风险。对于风险的防控,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既要综合考量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也要考虑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苗生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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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4个特征,可能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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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新形式,需要警惕

今年6月,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办公室公布了6种新型非法集资方式,包括:

1.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 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 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4. 以提供养老服务的旗号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5.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引诱群众购买。

6. 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假借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卢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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