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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26日 星期一

对于离婚家庭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探望孙辈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现实中的“隔代探望权”难以得到保护——

离婚家庭老人难见孙子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26日 05版)

本报讯 9月23日,笔者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获悉,该庭在梳理此前审理的85件离婚案件后发现,其中91%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隔代探望问题。在这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对孙辈探望权的案件中,几乎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隔代亲情”依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目前大多数家庭模式为“4-2-1”倒三角形,这就决定了孩子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此外,由于一些父母异地工作,许多子女幼年都由其(外)祖父母代为照料,祖辈人与孙辈后代之间形成了生活上和感情上的相互依赖。然而,这种隔代亲情在夫妻离婚或者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会变得格外脆弱,更需要法律的特别保障。由于隔代探望权得不到落实,极易引发争议,甚至诉至法院。

法官举了一个该院近期审理的案件进行说明。

吴青(化名)、李凯(化名)夫妇俩2013年6月被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女儿小叶子由其母吴青抚养。

李凯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一直不服,认为小叶子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双方感情深厚,孩子由其母抚养后,对老人的负面影响很大。于是起诉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在诉讼过程中,小叶子的爷爷奶奶多次找吴青,希望探望想念已久的孙女。但吴青都予以断然拒绝。2015年9月,小叶子外公外婆到学校将小叶子接走后将孩子隐匿、更换了学校。无奈下,2015年9月10日李凯将小叶子的外公外婆诉至法院。目前,小叶子双方父母均同意可以考虑协商轮流抚养孩子,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在离婚案件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案件当事人住所较为集中以及受家族观念影响等, 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亲属之间极易形成尖锐对立的矛盾, 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执行案件难度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婚姻法》第38条对基于父母亲权产生的探望权给予了确认,但对亲权所派生的诸如祖父母亲属权范畴内的探望权没有作出规定。法官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则,审判实践中对情况各异的隔代探望权案件以及隔代探望问题的处理意见也难以统一,进而影响了此类案件判决的统一性,这一司法难题,亟须有关方面出台法律或法律规则予以指导和规范。 (李文超)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如何规定“隔代探望”

隔代探望权在不少成文法国家的亲属法立法中都是个重要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一些国家在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法院给予未成年人近亲属探视的权利,例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还有很多国家允许法院在遵循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将探视权给予包括子女近亲属在内的任何人,如《瑞士民法典》和《澳大利亚家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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