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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一

河南省人大拟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定规矩”

一年两次无故缺会、不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者“请辞职”

“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也将被记入履职档案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25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余嘉熙 冯国鑫 通讯员闵亚平)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常委会议,在会议审议中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今后在河南,这样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将职务不保。

9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8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以及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履职活动等方面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草案明确出现4种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辞去职务: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将首次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时的发言情况,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履职情况都记入履职档案,并以此作为换届时推荐常委会组成人员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这意味着,一旦该草案通过审议,则标志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后的行为规范将有据可依。以此来督促他们认真履职,杜绝无故缺席会议、经常迟到早退以及履职不力等“打酱油”的现象和行为。

对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启生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3年出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上海、河北、安徽、福建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但《工人日报》记者注意到,与一些省份相比,河南所定的“规矩”更为严格。此前,有的省份出台的相关规定显示,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一般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向常委会会议做出书面说明并向主任会议做出检查。

据了解,一些人想尽办法“挤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列,但被赋予这一职责之后,他们却“推三阻四”,用“忙”来推脱履行职责。草案明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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