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明码标价“送子” 获刑
法院: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本报讯 (记者高柱 李娜)一年前,四川乐山市夹江县李某和杨某打算以10万元价格出卖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后经打拐志愿者举报后被警方抓获。近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分别对李某和杨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
据了解,李某和杨某于2011年在同一工厂打工时相恋。2013年4月,杨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自己已有3个月身孕,医生告知其体质不适宜做流产。杨某得知,四川绵阳许先生夫妇因无法生育,有抱养孩子的打算,便与该夫妇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先行交易12000元营养费,待孩子出生后,交由许先生夫妇抚养。
2014年1月,杨某顺产生下男婴瑞瑞(化名),不料许先生夫妇打算做试管婴儿,放弃抱养孩子。此后,李某和杨某又经许先生介绍,与同样欲抱养孩子的林总(化名)联络,李某向对方开价10万元作为抱养孩子的费用,最终因出价过高交易失败。
同年4月初,林总将瑞瑞的信息发布到一个领养孩子的QQ群,并标价10万元,该信息被打拐志愿者发现。志愿者在与林总、李某和杨某多次接触后,确认贩卖儿童事实确实存在,便将情况向当地派出所举报。4月21日,李某和杨某二人在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8月21日,四川乐山夹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李某与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李某与杨某虽未成功交易,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夹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判决李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杨某犯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反复强调,自己在前两次送孩子过程中未主动提过价钱问题,认为把孩子送给别人抱养不犯法,而最后产生金钱交易想法是因为自身经济压力较大。他认为自己条件不好,新生儿有一个更富有的家庭抚养是好事。
“虽然没有完成买卖,但已经构成了犯罪。”对于该案,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东灵认为,李某和杨某欲以10万元作为条件将孩子送人“抱养”,是假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