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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9月19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避免“整容变毁容” 需明了三个“要点”

■蔡景光 李渤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19日 05版)

随着医学美容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医学美容方式改变自身形象。近日,网上一则“媒体揭微整形黑幕:4天成微整形医生”引发社会公众对整容行业乱象的关注。鉴于医美行业鱼龙混杂、患者处于信息弱势、医学美容存在一定医疗风险,大家只有核查资质、充分咨询、明晰风险并理智选择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整容变毁容”的悲剧。

要点一:行医资质须核查

案例 :

李女士与一家美容机构法人代表王某是朋友,经王某介绍,李女士选择在该机构接受面部整容手术,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李女士接受手术并支付医疗费十万元,但没有索要票据。几个月后,李女士发觉面部有红肿发炎情况,经鉴定,其面部瘢痕已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拿着通话录音、手机短信、银行流水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经查,这家美容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刀医师亦无执业医师资质。

法官解析 :

因李女士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及消费票据,双方就李女士是否接受过该美容机构的服务产生了争议。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及手机短信联系对象为王某,内容系李女士就整容不成功与王某发生争执,结合相关证据,可认定这家机构为李女士提供了医学美容服务。因该机构无实施医疗美容科目的资质,其行为存在过错,对李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二:诊疗信息先问清

案例 :

张女士做硅胶隆鼻后两年,自觉对鼻形不满意,一家医院的医生建议通过手术把硅胶换成膨体填充,可以使鼻形更完美。术后张女士却发现,鼻子较术前整体向左偏斜。张女士要求通过再次手术予以调整,却被告知因为膨体材料特性,短时间内不能再次手术。张女士多方咨询后发现,在手术中直接置换假体会增加手术失败的风险。张女士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其做出错误选择,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主张术前提供风险告知书,已尽提示义务。经鉴定,该医院在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不到位、不详细,存在医疗过失。

法官解析 :

医疗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掌握信息程度不对等。医疗机构作为信息强势一方,有义务将采取的医疗措施的名称、所能达到的美容效果以及医疗风险向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现这家医疗机构提供的术前知情同意书内容过于笼统,对于手术风险告知不到位,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女士现况有因果关系,故对张女士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三:医疗风险有准备

案例:

刘先生为面部美观,选择到丙医院进行额骨凹陷矫正术。术后,刘先生出现头皮血肿并发症,丙医院随即进行了血肿治疗。现刘先生头部原凹陷四周出现轻微脱发并存在冠状疤痕。刘先生认为疤痕过于明显,未能实现手术目的,起诉要求法院认定丙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法官解析 :

本案中,双方就丙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受现有技术及患者自体差异性限制,在院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及正确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下,患者在正常风险范围内承担损害后果。经查,丙医院已在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可能存在皮下血肿、术后出现疤痕等风险,刘先生亦签字确认;皮下血肿系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现有技术不能避免;疤痕恢复情况与刘先生自身体质有关,故丙医院无过错,刘先生的主张未获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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