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有五类原因
——简析一些常见案例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曾开展关于农民工刑事案件的统计工作。研究发现,农民工犯罪原因大致为五种类型:经济困难;工作原因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
经济困难导致犯罪
一些犯罪农民工因经济困难,甚至生活无以为继,才选择了采取盗窃等行为解决燃眉之急。
例如:从新疆到太原打工的阿某,因没有找到事情做,身上带的钱花完了,就尾随被害人盗窃手机一部;肖某因家中母亲生病住院,十分需要用钱,情急之下将公司仓库中的财物盗出,售得2390元;裴某在北京某歌厅当服务生,因老板一直没有发工资,身上没有钱了,便伙同其他四人,先后两次对路上的行人实施抢劫。
因工作关系引发犯罪
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会与雇主、服务对象、本单位的同事和外单位的同业竞争者等发生工作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引发犯罪。这一类型在农民工犯罪案件中十分多见。
例如:刘某兄弟跟着包工头干装修,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兄弟二人将包工头打致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孙某在春节前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在被老板多次拒绝发工资后,孙某趁老板熟睡之机偷走现金4500元,涉嫌盗窃罪;宾馆服务员杨某受到顾客欺负,一气之下盗走顾客价值3万元的首饰,报复变成了犯罪。
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实施犯罪
北京致诚中心调查发现,农民工远离家乡的熟人社会到城市谋求生存和发展,在城市陌生的环境中孤立无援。因此,一些农民工与处境相似的其他农民工结伴,有为“哥们儿义气”而丧失是非观念,盲目地为朋友参与打架、斗殴、抢劫等犯罪行为,也有被处于强势地位的农民工胁迫实施犯罪的。据了解,被胁迫和利用的农民工往往是经济不独立的青少年农民工。
例如:王某在网吧认识了一个社会青年,不到1个月,两个“小哥们儿”便商量一起偷自行车挣钱。某日,王某在北京某商场自行车停放处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当场抓获;邢某和屈某认识半年后,便在屈某的诱导下,共同在马路上对四人实施持刀抢劫,将两名被害人捅伤。
在生活中与被害人产生矛盾
农民工在生活中由于不当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容易与他人产生矛盾并引发犯罪。其特点是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农民工产生激动情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例如:田某故意伤害案。他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本想吓唬妻子,结果却用匕首戳妻子四刀致其重伤。又如,孙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刘某曾多次带领打手前往孙某家中索要欠债。某日,孙某得知刘某又要到其家要钱,就准备了一把菜刀。当刘某出现在孙某家中时,孙某便用刀将刘某砍伤。案发后,孙某依然怨气难消:“都怪她逼我太狠……”
法制观念淡薄
农民工因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规则缺乏基本认识,容易导致犯罪。一项调查显示,83.4%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在犯罪时,44.1%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53.8%的意识到是在犯罪,但是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
例如:16岁的农民工赵某在某KTV做服务员,某天,他找同事玩,见同事的宿舍门开着,房间无人,就将屋里桌上的DELL笔记本电脑拿走,价值1890元。案发后,赵某交代,他实施犯罪时就想着自己拿着玩,没怎么多想,抱着侥幸心理,谁知却成了“盗窃犯”。
如何降低农民工犯罪率?
北京致诚中心律师霍薇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许多农民工犯罪案件并不复杂,在被抓获后,他们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但这并不能改变违法犯罪的结果,最终仍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判处徒刑。
北京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有效降低农民工犯罪率,一方面需要城市政府部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让其能够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样的服务、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让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同时,完善对农民工临时救助制度。当农民工因被欠薪或找不到工作失去经济来源,陷入生活困境时,至少让他们能够有饭吃,有临时的地方住,以此避免农民工因陷入生存危机而实施犯罪。
大多数进城打工农民工家庭贫困,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很难申请到法律援助。对此,佟丽华建议,有必要强化对贫困犯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大中城市建立更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使农民工可以方便迅速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提高辩护率,保障农民工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应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