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成功无奖励 高管索要百万元
本报讯(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杨长平 刘亚乐)两高管受董事长指派,作为集团代表参与关联成员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洽谈,最终促成项目落地。事后,两人仅分别获得数万元奖金。两人认为所获奖金与所付出的劳动量、项目投资数额不成正比。在离职后,两人起诉该集团,索要百万元奖金并获得法院支持。9月9日,记者从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郑某、陈某两人原来是厦门一家能源投资集团的高管。该能源投资集团拥有厦门、上海等三家关联成员企业。2013年,郑某、陈某两人受集团董事长王某的要求和工作安排,组成项目服务小组,为关联企业并购澳洲某处价值数十亿元的煤矿提供顾问服务。经过共同努力,关联企业最终顺利完成海外并购。郑某认为,根据集团公司所制定的内部规章规定,两人参与并购,可享受公司规定的奖金。经计算,两人分别可以获得30万元及80万元的奖金酬劳。但该项目谈成后,集团仅给两人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奖金。
2014年,郑某提出离职申请,再次跟公司提出要求兑现全部奖金,并与陈某多次向集团董事长王某发出电子邮件,请求对海外并购项目奖金进行结算。王某回复邮件称:“统计费用时有遗漏,战略合作、部分直接费用、报销应收账款、应付款非合同金额等未计,整理后再结算”。两人苦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集团则认为,自己并不是两原告称之“澳洲并购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也未参与过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更没有从该项目中获取任何收入。基于独立法律人格和自己无任何实际收入的客观事实,且奖金以及如何测算奖金具体金额等问题的细节也无明确的依据,因此认为两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参与海外并购的企业为集团旗下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是王某。郑某两人与集团签署劳动合同,而且海外并购项目的内容符合集团的经营服务范围。根据王某的安排,郑某等人组成项目小组,工作内容符合郑某在职时的工作岗位要求。因此,集团应该承担责任。
从郑某等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内容可以确认,服务小组已经完成了海外并购项目,因此郑某有获得项目奖金的权利,而王某的邮件表明在郑某、陈某提出对项目小组的奖金进行结算时,其仅对奖金计算中扣除的费用有异议,但是同样确认奖金计算方法是参照公司制度。本案中,集团未能提供公司制度、项目奖金计算方法,也未对具体的费用扣除情况予以说明,因此,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该集团向两人分别支付奖金30万元及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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