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
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03日 03版)
本报北京9月2日电 (记者北梦原)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据了解,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等优惠政策已进行过多次调整。
此次调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提高到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调整后,从10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在法定的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降到10%,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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