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为机关事务管理立规矩
《工人日报》(2015年09月02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 邹倜然 通讯员 朱伟 黄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为机关事务管理立规矩。
《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标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府各部门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办法》还规定,政府各部门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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