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内容有多项改动
“重特大贪污受贿”拟不得减刑假释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张伟杰)今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与前两次草案相比,此次的一大亮点是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专门增加了一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向大会作报告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限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权赎身”的现象。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向媒体通报,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等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为了加大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的打击力度,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今天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取消嫖宿幼女罪也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据介绍,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这一罪名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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