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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22日 星期一

电商作为目前主流的购物方式之一,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监管存漏洞——

“便宜”假名牌在电商平台“猛卖”

■本报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杨长平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2日 05版)

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市场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据媒体统计,B2C(企业到用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网络零售市场所占比重一路上升,2014年占比达到45.8%,交易规模超过1万亿元。然而,某些不良商家利用法律空白进行“售假卖假”,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中,药品、服装、鞋、酒和生活用品成为“重灾区”。

组建制假“团队”卖假酒

“八八坑道”是台湾白酒市场主要领导品牌之一。随着近年来两岸交流的深入,该品牌白酒在厦门地区乃至福建沿海地区取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并积累了良好的市场美誉度。

看到“八八坑道”的酒有很大的商机,厦门人陈某祥打起了歪主意,他在厦门市租了一处民房作为厂房,开始大量生产台湾“八八坑道”假酒,同时以第三方经销商的形式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上线销售,并陈列展销了38度、52度、58度等不同种类的白酒。

为了保障销售渠道顺畅,陈某祥雇佣人员分工协作,以“分组”组建团队,成立了“采购小组”、“生产小组”和“运营小组”,分别负责假酒原材料的采购、分装、制作和线上销售。为了掩人耳目,陈某祥还在外地开办制酒公司,并在网络上提供真实可靠的注册地址,给消费者营造“正品”、“真货”的假象。

后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陈某祥制假售假行为,并查获其假冒并企图用于销售的“八八坑道”高粱酒近两千瓶,共计价值46万余元。同时,公安人员还查获陈某祥用于制作假酒的包装纸盒、礼盒、瓶标等上万个。公安人员还在四川缴获假酒上万瓶,经鉴定,合计人民币270多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陈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人员也获刑一年至两年不等。

“三人公司”卖出假货3000多万元

一家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鞋类销售,在国际运动服装类别中一直处于三甲之列,这样的成绩让该品牌成为某些制假、贩假不法分子的制售目标。

2011年9月,骆某伙同白某、丁某共同成立公司,并分别负责销售、财务和采购,同时租用厦门某仓库,主要销售假冒一国际知名品牌的运动鞋。之后,骆某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名牌的运动鞋,并将其销售给两家在国内赫赫有名的电商销售平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三千多万元。

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公安人员抓获骆某等人,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为近百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多万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九百多万元,均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骆某、白某、丁某在公司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和骆某、白某、丁某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是犯罪未遂。

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骆某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售假已经“规模化、组织化”

电商正逐渐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网购已经是很多普通人首选的购物方式。但是,随着电商的发展,网购也成为司法纠纷的“重灾区”,其中又以售假贩假为主要问题。以厦门市思明区为例,2013年以来,该区法院就受理24件涉电商平台售假的刑事、民事案件,涉及某宝网、某某会等知名电商销售平台,而受害品牌包括耐克、金门高粱酒、斯伯丁篮球、金门一条根等各个领域的知名品牌。

记者注意到,在思明区法院受理的B2C电商“售假”纠纷中已经呈现出“地域化”、“规模化”、“组织化”特征。

“地域化”指的是,B2C电商的“售假”范围主要围绕假货来源地、制造地、贩卖地进行。

以鞋类为例,目前B2C电商“售假”多集中在鞋类品牌出口集中区——福建晋江、莆田等地。据分析,这可能与目前产业转型存在关系。目前,该地域制造业生产设备齐全、劳动力资源丰富,大多企业出现产能过剩,实体利润微薄的问题。因此,某些企业“铤而走险”,利用B2C平台“售假卖假”,以谋取高额利润。

“规模化”指的是,B2C电商的“售假”数量已成规模,涉案金额动辄以千万元计算。

同样以鞋类为例,在已审理的B2C电商销售假鞋案中,有在某宝网销售假冒“匡威”鞋达4000余万元,也有在“某某会”、“某鞋库”上销售假冒“耐克”鞋达3000余万元。据分析,B2C电商上销售的假名牌多以“低价便宜”为卖点,迎合了大众对“名牌”趋之若骛的消费需求。不法商家正是利用部分消费者的不良心理和电商渠道的便利性,有针对性地“售假卖假”,导致假货泛滥。

“组织化”指的是,B2C电商的“售假”团队已有清晰组织架构,团队分工明确,成员分别负责生产、采购、销售、物流、财务等。“售假”团队甚至利用B2C电商平台搭建地区分销体系,销售范围遍及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据了解,B2C电商“售假”成泛滥之势与其经营模式有直接关系。目前,多数B2C电商采用“自营+平台”的经营模式。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部分B2C电商在选择供应商和进驻商家时,往往放松检验,导致其对于第三方商户的质量难以把控。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监督执法失位,导致B2C电商“售假”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售假的B2C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与违法所带来的丰厚利润相比,处罚的震慑力有限。

另外,政府机构对B2C电商一般仅审查其网络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具体销售的商品的许可文件和实际销售货物审查不严,即便有要求品牌销售许可,一般均未严格要求批次一一对应,而监督缺失也间接“鼓励”了B2C电商的“售假”行为。

图片来自:BOW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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