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慈善表彰制度
慈善评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20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 (记者甘皙)民政部、人社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指导意见》提出,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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