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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8月15日 星期一

吸螺机能把湖底所有的底栖生物全都吸上来,湖底的鱼虾、贝类无一幸免。专家曾经多次呼吁制止此类毁灭式捕捞,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法官释法】管不住的“捕捞神器”

阮小英 孔祥凤
《工人日报》(2015年08月15日 05版)

7月22日,在鄱阳湖都昌县一码头,渔民将捕捞的螺蛳卸货装车。 新华社 万象 摄

日前据《央广新闻》报道,鄱阳湖有一种“捕捞神器”——吸螺机,它能把湖底所有的底栖生物全都吸上来,捕捞上船的除了大大小小的螺蛳以外,湖底一些小的鱼虾还有贝类也无一幸免。使用吸螺机等渔具进行捕捞水产资源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专家曾经多次呼吁制止此类毁灭式捕捞,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经济利益远大于违法成本

由于无节制的过度捕捞,近几年鄱阳湖鱼类资源已然减少,一些渔民便盯上了生长在湖底的螺蛳,他们偷偷使用吸螺机,一天所吸螺蛳可达一两吨之多,利润丰厚。而此类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其违法成本也不过是吸螺机被拆除或被罚点款等,违法成本小。

另外,鄱阳湖水域广大,跨行政区域,监管部门力量有限,被“逮个正着”的可能性也较低,在经济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许多渔民为了眼前的利益,便不顾鱼类资源再生、生态环境保护之类看似跟自己无关的事情了。经济回报高而违法成本低,渔民甘冒违法风险,是吸螺机们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

“有令不止” 禁令威慑力不足

我国渔业法对捕捞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规定捕捞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以及捕捞限额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此“有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各省政府机关制定的“渔业条例”。

以鄱阳湖主体所处省份江西省为例,《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天然水域禁止使用定置网、机动底拖网、拦河网、吸螺(蚌、蚬)、迷魂阵等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但是该条例“法律责任”一节,没有对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进行规定。

由于对处罚措施的规定不详细,该项禁止性规定的实效也难如预期,可操作性也更弱一些。即使有些省份如浙江省渔业条例对使用了禁止性捕捞工具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也仅仅是规定了对违法工具应予拆除或没收,威慑力也相对欠缺。

执法力度不能满足保护需求

保护鄱阳湖的渔业资源,离不开政府渔业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但要提高执法力度,现在却存在很多困难。比如鄱阳湖湖面区域较为广大,且跨多个行政区域,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根本不足以在捕捞期进行全天候的巡逻、检查,跨区域的边界地带也往往成为违法行为多发带。

另外,渔业监管部门的巡逻船只装备更新较慢,相对落后,行进速度也远远落后于违法捕捞船的速度。这些现实情况,都严重限制了监管工作效率和效果。

惩罚规定的可操作性待加强

对于惩罚“灭绝式”捕捞的行为,我国有相关的惩罚规定,但可操作性却有待进一步提高。

比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处之“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应明确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从地方政府出台的条例方面来讲,对于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也应进行更具体细化的规定,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及震慑效果。

延伸阅读:

美国渔业非常发达,1976年制定《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对禁渔期、禁渔区进行规定,并控制捕捞强度、限制渔具种类和规格,并实行渔民登记、渔船登记制度。除《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外,美国还陆续颁布了《海洋保护、研究和禁猎区条例》、《濒临绝种生物条例》、《美国水产养殖条例》和《美国渔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渔业资源保护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美国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类,而任何违反渔业法规的人都可能被处以民事罚款,凡拒绝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搜查,有抗拒、抵制、反对、威胁行为的,或者抗拒、干扰、阻挠对违法人员的逮捕的,即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特别是如果违法人员有使用危险武器进行抗拒的情节,则处罚非常严厉,可能处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

在美国钓鱼需购买许可证才可以,否则被渔业警察抓到就要受到重罚。购买钓鱼执照的同时,钓鱼者会拿到一本有关钓鱼法则的手册。手册里面详细规定了什么鱼种,在什么时间可以捕获的数量和尺寸大小等法则,钓鱼者必须严格按照手册的规定进行。钓鱼者如果在钓鱼的时候触犯了钓鱼方面的规定不仅要受到罚款的处理,严重的还要判刑入狱。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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