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高温津贴“被缩水”“被蒸发”坚决说不
35家企业领高温津贴罚单
本报讯(记者张翀)在武汉持续的高温下,不少劳动者感慨:高温每年如期而至,可高温津贴每年见不着!如今,“被蒸发”、“被缩水”、“被替代”等种种涉及侵占劳动者高温津贴的情况,在武汉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连日来,江城武汉的高温持续在36℃以上,室外劳动者所要面对的气温则还要高。而在武昌一处在建工地里,来自孝感的农民工郑师傅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他在建筑工地打工已有多年,由于工期紧,夏秋季节在室外工作时间比较长,虽然他也知道高温补贴,但并不清楚相应标准和详细情况,“工头给我们发工资,天气特别热会有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物品,但工资里没有收到过额外增加的高温补贴”。
其实,这并非单一的个例。8月4日,武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分赴全市市政建设、房屋建筑、公交运输、纺织服装、工业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时间范围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据统计,此次共检查用人单位1215户,其中涉及高温作业劳动者5.2万人,对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35家用人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发放高温津贴1544人6.3万元。
据了解,通过发放一些防暑降温物品、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似乎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的“新常态”。不少企业认为,高温津贴分摊到人没有多少钱,集中起来购买物资显得更实在。对此,武汉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9月,湖北省就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每年6月至9月共计4个月时间发放。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其他物资,但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不能抵消高温津贴。
武汉市人社部门在此强调,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对经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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