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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一

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高校与考生签“预录取”协议,却难挡高校不负责任跑马圈地的步伐。这个过程中,个别考生难免不幸成为风险承担者——

“确认书”?你可能误人子弟!

■本报记者 李国 实习生 周洋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31日 06版)

李法明 画

连日来,重庆市江津区“文科状元”阳阳(化名)因为与复旦大学重庆招生组签署“2015年专家组咨询确认书”,最终却与该校失之交臂,再次将教育部早已三令五申严禁的高考“预录取”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悉,今年高考阳阳取得了671分的成绩,幸运获得了复旦大学重庆招生组青睐,并经多次电话联系和面谈后,复旦大学招生组和阳阳签署了一份“复旦大学2015年专家组咨询确认书”。这份确认书上写着:“经招生组专家审核,确定你为复旦大学2015年‘优秀推荐生’,推荐专业:社会科学试验班和中国语言文学类。优秀推荐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者,将择优录取到上述专业(类)之一。”

然而,最终的结果是阳阳并未被复旦大学录取。那高校的“确认书”到底是一份什么性质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为,面对没有保障的“确认书”,考生们到底应该何去何从呢?

预录的“橄榄枝”沦为无形陷阱

谈及近一个月来跌宕起伏的心路历程,阳阳至今心有余悸。“就算是大学亲手发的专家组咨询确认书,也是信不得的。”7月25日,面对《工人日报》记者,阳阳如是说。

阳阳称,在与复旦大学招生组见面时,对方特别强调,要想被复旦大学录取需要把复旦大学作为第一批第一志愿填写,并且除了复旦大学之外,任何学校都不要再填报。

略感欣慰的是,在妈妈的强烈建议下,阳阳还是填报了另一所上海的高校,最终未让其落榜。在阳阳看来,重庆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投档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唯一让她感到不满的是,复旦大学没有正确评估自己的成绩,就与自己签下协议,不但让自己与心仪的中国人民大学失之交臂,还让自己差一点名落孙山。“这也许是一辈子都没法弥补的遗憾。”她说。

记者了解到,高考高分考生与高校签了“预录取”协议书,结果并未被承诺的高校录取,甚至有的考生就此落榜,这种现象其实并不鲜见,比如2014年十多名考生被沈阳音乐学院“预录取”,最终并未被录取;2011年,安徽省无为县6名高分考生被南京大学“放鸽子”等。

记者采访了多位重庆市民,大家普遍认为,应该反思的是高校在抢生源大战中的出格举动,换言之,“确认书”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始作俑者却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罚

看着手上形同废纸的复旦大学的确认书,阳阳母女俩一直觉得很难过。“妹儿本来想读中国人民大学的,如果不是当初签了这个确认书,可能第一志愿就会填人大,这样被录取的可能性就要高一些。”阳阳的母亲杨女士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阳阳班上一位比她低3分的同学,已经被人大录取了。

重庆招生部门有关负责人向《工人日报》记者坦言,从法律角度分析,这种确认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为其内容是关于“优秀推荐生”的承诺。推荐既不是人身关系也不是财产关系,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约束性、规范性等基本特征。另外,复旦大学招生组出具的确认书并非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确认书也不属于行政合同,所以也不是行政法规调整范围。

实际上,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玩这种把戏。每年高考招生开始之前,教育部都会发通知要求高校不准与考生签“预录取”协议,并明确将其定性为违规招生行径。但是,教育部的禁令并没能阻挡高校违规招生步伐,“预录取”仍然年年满天飞。

从违规成本角度说,高校采取这种手段招生违规成本非常低,反过来实质上就纵容和助长了高校的“预录取”招生歪风。从以往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情况看,即便高校“预录取”违规行为被发现了,乃至有考生因此而落榜,教育部也很少对高校给予实质性的处罚。

录取漏洞亟待填补

“这样的确认书的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陈锐伟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必须按照重庆教育考试院出台的规定,首先是出分数,然后根据分数线学生填报学校,最终学校通过填报分数线的高低来择优录取,这样既能保护高分考生,也能还大家一个公平。“这样签了确认书最终孩子连档都没被投,在我看来是一种误人子弟的做法。”陈锐伟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指出,复旦大学的确认书,限定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者”才择优录取的这一条件,复旦大学在法律上基本可以免责,但是这种确认书并不等于录取通知书,提前签订容易对考生造成误导。

重庆某重点高校招生办主任提醒考生,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的招生原则下,不要和所谓的名校签订考前协议,因为一旦分数不够,签约学校并没有其他办法招录,提前签约是高校不负责任的跑马圈地行为。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高等院校的录取方式有着明确规定,除高校自主招生之外,只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录取程序,其他形式的录取都为非法行为。所以说,考生能否被录取,只有当高校有自主招生权时,高校才能说了算,否则就要看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录取结果。任何漠视法定招录程序的观念都会给考生报考带来负面影响。

这位常年从事普法宣传的律师认为,漠视法定程序的高校虽然规避了法律责任,但却丢掉了可贵的诚信精神。作为教育主管部门须要出台范例,填补制度漏洞,平衡好高校与考生双方的权责。只有从完善制度入手,才能更有力地保障考生的录取权益与招生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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