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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7月18日 星期一

近日多地频发“幼儿被锁车内伤亡”事件。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14岁以下儿童意外身亡,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看管是主要原因。

醒醒!“马大哈”家长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18日 06版)

“男童的脸贴在车窗玻璃上,玻璃上满是手指印。”这是媒体披露的一起幼儿被锁车内窒息身亡事件的现场细节。

6月27日,湖南湘潭市一对夫妇开车带着儿女外出,下车时把睡在后座的不满4岁的儿子遗忘在车内,最终致其因高温缺氧窒息死亡。

湘潭的这起惨剧并非孤例。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到2015年,各地至少发生近20起儿童被遗忘在车内事件,造成多名孩子伤亡。《工人日报》记者通过检索发现,仅今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该类事件就已有5起,其中4人死亡,1人获救。

在普及如何自救等基本常识之后,一个问题尖锐而来:家长犯迷糊致孩子受伤害,谁该被问责?

监护失职为伤害主因

几乎每一例幼儿车内窒息的惨剧中,“马大哈”家长的监护失职都对幼儿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媒体的报道显示,湘潭男童窒息身亡事件中,男童母亲抱着女儿下车,叮嘱丈夫看好儿子。丈夫以为儿子跟妻子回家了,便直接锁好车子外出谈事,全然不知4岁的儿子被锁在露天停放的车中近6小时。

同样的悲剧在今年4月1日上海亦曾发生。一名家长带着孩子外出办事,到目的地后将孩子锁在车内自行离开。等他想起车内还有孩子时,孩子已失去了意识。

更离奇的是,7月7日,上海嘉定一男子将4个月大的女儿独自留在车内4个多小时,最后女婴被警方安全救出,该男子却称自己“经常如此”;7月12日,杭州一小孩被锁死在宝马车内,其母亲竟因舍不得砸破车窗,迟迟不同意消防员破窗救人。

在近日媒体通过网络对100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55.7%的受访者表示身边发生过因家长疏忽造成的儿童安全事故,59.1%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年轻家长在育儿方面有些“不靠谱”。

另有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有超过20万14岁以下儿童意外身亡,而父母或监护人疏于看管是主要原因。

立法模糊,难追刑责

通过实际发生的类似事件来看,只要没有发生严重伤害,“马大哈”家长多被批评教育后放行。然而,更多人开始关注:当伤害频繁发生,止于“教育”够不够?不称职家长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目前无法对这些家长进行法律上的追责。”儿童保护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教授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但她同时表示,“这是未来立法的方向。”

目前我国民法中确定了监护制度,但对家长监护失职是否定罪等具体规定并不明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没有提到如果父母不称职或者伤害孩子该怎么办。

“公众常常只看到一些具体情况,比如孩子被锁在车里闷死了、饿死了、独自玩火被烧到了”,童小军说,“这些情况其实在法律范畴里有‘疏忽’、‘疏于照顾’等专门概念,但目前这些概念还很模糊,法律对此没有界定,当然就谈不上起诉、审判和量刑。”

然而,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12岁以下儿童于无人看管的处境。美国纽约州甚至规定,由于父母或监护人疏忽造成儿童意外伤害,属于“潜在危害儿童利益罪”,如果由此引发死亡,则可能被控“过失杀人罪”。

针对儿童的监护权,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但该罪名却面临实际执行难度。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除非致人重伤或死亡,否则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般不会介入。但童小军表示,涉及到儿童权益保护时,不能指望自诉。

“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自己维权,但孩子没有这个能力。”童小军说,“因此,如果要实现保护儿童,必须公权力介入。”

“家庭人”还是“国家人”

实际上,家长能不能照管好孩子,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家事”,公权力难以“插手”。

在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当地民警就曾对媒体表示派出所“无能为力”:“我们没有这个权力。他既不是罪犯又不是犯罪嫌疑人,我们到他家,没权力把他抓过来。”

“从理论上讲,儿童是国家的、社会的。”童小军认为,当前整个社会的监护观念还很落后,儿童往往只被视为“家庭人”,并未被赋予“国家人”的身份。

童小军进一步解释,儿童的最佳成长环境是家庭,家庭需要满足儿童健康成长的最基本要求。但当家庭无法满足要求时,国家必须出面。“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托底,支持家庭保障孩子成长。”童小军说,在这样的制度下,任何虐待、忽视行为,都将受到干预和严厉打击。

“但目前国家监护形成真空。公权力该不该介入,什么时候介入,如何介入,这方面的意识和制度都很缺乏。”童小军说。她以杭州儿童被锁宝马车内的事件举例。媒体对该事件披露的细节是,消防员准备破窗救人,但孩子母亲却舍不得修玻璃的钱,请了几个开锁匠都没打开车门。折腾几个小时后,消防员最终强行砸了车窗。

“在这一事件中,理想的状态应该是消防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得到授权,凭借其专业判断,救出处于危险中的孩子。而这一过程不受其母亲的影响。”童小军说。

对于“马大哈”家长,童小军认为,可以对其进行“建设性的惩罚”。“比如让其提供一些社区服务,另外还应对其疏忽行为进行记录,如果下次再犯,则会被考虑是否属于故意。”

“当务之急,是改变公众的监护观念,同时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设,最后上升到法律文本的细化和明晰。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标准。”童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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