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应当自觉提供准确来电信息,不应将“能与不能”和“该与不该”相混淆
电信诈骗 运营商“该当何责”
遭遇电信诈骗,电信运营商管赔吗?答案被很多受骗者所关心。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对此问题给予了回答:因电信诈骗损失48万元的杨叔,起诉某电信运营商,法院判该电信运营商赔偿杨叔损失1万元。
电信诈骗危害严重,为普通人深恶痛绝。电信运营商在其中有屏蔽诈骗信息和电话的义务吗?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诸多问题值得探讨。
根据《电信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电信运营商作为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的电信服务,这其中就包括为用户提供安全通畅的通讯环境、阻拦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等基础电信业务以及按照协议约定的增值电信服务。
生活中,电信诈骗的实施途径主要是垃圾短信和诈骗电话。对此,电信运营商应当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拦截能力,来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即对来电(或短信)号码的真实性的核实责任和对虚假电话(或短信)源头介入号码输入的拦截责任。
另外,在核实责任和拦截责任的范围方面,笔者认为仅限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电话号码。原因在于,一方面,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电话号码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此类电话极易促使电信用户放松警惕性和防范心理,而此恰为境外改号式的电信诈骗提供了肥沃土壤。如110、10086以及某机关单位的办公电话等。另一方面,为电信运营商所服务的电话号码数量庞大,且尚未实现电话号码实名制的全部覆盖,无论是技术水平上还是工作量上,都难以实现来电(或短信)号码的逐一审核和有效拦截。故此,电信运营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为用户提供真实准确的公共服务电话号码的来电信息。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使电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未针对来电显示业务做特别约定,电信运营商随技术发展为所有用户提供来电显示服务的单方行为,自动成为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电信运营商应当自觉提供准确来电信息。因来电信息显示错误所造成用户的损失,电信运营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免责条款无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负有的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法律义务。电信运营商不应将“能与不能”和“该与不该”相混淆。如果电信运营商未主动拦截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虚假号码,由此给电信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其用户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如果电信运营商未能主动拦截一般普通的虚假号码,虽然其间接地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技术平台,但用户自身应当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此电信运营商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电信运营商主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或者是一些员工私自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等情况,不论虚假号码是否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电信运营商均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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