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话题】创新之举还需配套监管
日前,云南一大学尝试在淘宝开网店,将毕业生作为“商品”出售。校方认为这是在严峻就业形势下的一种创新。事实上,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对于这样的创新之举,法律、政策、监管等方面也须相应跟上。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学校为化解毕业生就业压力所做出的努力,特别对于昆明学院这样并非全国重点的高校来说,运用创新思维,采取另辟蹊径的促就业方式值得点赞。此举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将本校毕业生推介到全国企业面前,不仅降低了企业招聘成本,也给毕业生带来更多机会。同时,这样的直接对接也利于学生和学校更加了解企业需求,修正学习方向和培养模式。可以看到,学校和淘宝网的这次“造势”,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效应,昆明学院知名度大增;而对于淘宝网来说,也是一次成功的营销。
学生可以找到工作,学校能够获得宣传效应,企业也完成了一次营销。看上去这是一举三得的创新之举。但再深一步想,这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却是不能被忽视的。
比如学生是不是属于学校的“商品”,能否由学校进行“出售”?我们注意到学校会先获取企业1000元的意向金,虽然校方承诺会将意向金一周后返还企业,但这毕竟涉及了一次金钱交易过程。众多毕业生的意向金在校方滞留一周,其中是会产生收益可能性的,那么这笔钱的走向和使用就涉及到政策和法规问题。
就淘宝网这一电子商务平台而言,作为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是需要资质的,而“人才”作为“商品”在平台上交易,是否可行?如果平台方认为其是作为一种人力招聘平台存在,那么其是否具备这样的资质?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追问。
诚然,互联网创新的一贯模式是先行先试,在用户获得良好体验后再推动政策的修正。但毕竟“人才”是一种特殊资源,如果大规模推广这种模式将面临很多不可控风险。所以如果校方与淘宝是为了进行一次商业营销,那么目的已经达到。但如果想大规模复制此模式并深入发展,那么成熟的监管和法律体系就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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