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试点开展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受损,有人“亮剑”了
遭遇自来水污染、沙漠排污,谁来管?吃到“毒豆芽”,该由谁向何处说理?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不作为,谁来监督?
今后,当这些公共利益再受损时,将有“国家队”代替“民间力量”提起公益诉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最高检于7月2日发布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将在公益诉讼中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这对我国社会公共生活将造成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对行政违法行为“亮剑”
此次最高检公布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讲,建立及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
“就当前我国的执法现状而言,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利益驱动、选择性执法或者不作为等,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马怀德说。
“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但‘毒豆芽’、‘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仍层出不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举例说:“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又反映出相关行政机关的失职与缺位。”
但由于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往往并不直接对具体、特定的个人造成侵害,就使得许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特定的受害人,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之外。
“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马怀德说。
“守护神”和“最后堡垒”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这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说。
“从现有条件看,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人,是破解当前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模糊和缺位难题的有效路径。”郑新俭认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具有多重优势,如检察机关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则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责无旁贷。“如果其他满足规定条件主体受制于各种缘故而没有提出公益诉讼,则检察机关不能坐视公益受损的事实而不顾。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守护神’和‘最后堡垒’。”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诉讼请求。
郑新俭进一步解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官告官’,而是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
设置诉前程序“先礼后兵”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上已进行过一些实践探索。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人民法院,以“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请求判决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成为全国首例媒体公开报道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
“检察机关这次进行试点,其目的就是要探索实践经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郑新俭说。
此次试点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强调提起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要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马怀德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开展意义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还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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