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
试点公益诉讼威慑违法行为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04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1日作出决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最高检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将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改革试点。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这次进行试点,其目的就是要探索实践经验,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说。
《方案》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分别为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两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将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