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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7月04日 星期一

“群租”二房东告物业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工人日报》(2015年07月04日 05版)

本报讯 “群租”现象是城市租赁市场中的一颗毒瘤,它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群租房左右邻居生活带来隐患。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群租”二房东黄某起诉一家小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之诉均不予支持。

外来人员黄某承租了上海市江宁路一套房屋,后转租给他人并被用于“群租”。

2015年1月23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在黄某转租的房屋处张贴《关于开展“群租”综合整治工作的提醒》:相关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接到群租整治管理部门通知,将定于2015年2月2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现就相关事宜提醒相关租赁当事人,请于2015年1月31日前搬离现居住地,若到期仍无法搬离,请自行保管好自己财产及财物等内容。该告示的落款处有该物业公司印章。2天后,黄某得知房屋内的物品被搬走。

4月13日,黄某起诉到法院,称该房屋为自己承租,约140平方米左右,最多时居住6人,有6套家具。同年2月2日,小区物业公司借口群租整治,对他承租的房屋进行破坏毁坏性装修,搬走房屋内家具等物品;后因他再次搬物品入室,该物业公司再次于3月9日至10日,两次将他的物品搬走。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损害了他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自己损失的房屋装修费3.8万元及家具损失费3.7万元。

法庭上,对于损坏房屋装修及搬走屋内物品的行为是该物业公司所为,黄某认可缺乏直接证据。

该物业公司则认为开展群租整治活动,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作为物业公司在接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对辖区群租整治对象作及时提醒;整治不是物业公司所实施,黄某的起诉不正确。

法院认为,黄某认定该物业公司对其财产权实施了侵害,就应对侵权行为事实负举证义务,但黄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鉴于黄某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判决黄某败诉。(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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