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将授权最高检在13个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检察机关可起诉损害公益的“不作为”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下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拟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确定为“公益诉讼人”。试点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草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交诉讼费。
草案明确,拟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则尚无明确规定,如果最高检察院获得授权,意味着我国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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