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之殇凸显有法律“空转”
6月9日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张启刚兄妹4人在家中喝农药自杀身亡。事件引起舆论对当地政府、村委会以及4名儿童父母的声讨,一时间,批评声和质疑声不绝于耳。如此批评有法律依据吗?若有,为何法律没能留住孩子的生命呢?
父母有多大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父母的监护职责进一步细化:父母首先应为子女营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其次应从生理、心理和行为习惯上对子女进行全方位关注和保护。该法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显然,孩子们的父母将上述法律规定违反得很“彻底”。
村委会也有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根据当地政府多次联合家访的情况以及本村村民的反映,该村村委会对张启刚兄妹四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但除了参与家访以外,其对兄妹4人并无任何保护性措施。
事实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但遗憾的是,4兄妹的其他亲属以及同村村民亲眼目睹了4兄妹无人爱护和管束的凄惨生活,却集体失语,眼睁睁地看着他们一步步走向生命的尽头。
当地政府无辜躺枪?
根据目前的调查结论,张启刚兄妹4人并非死于贫困,也没有辍学。当地乡政府自2012年起将张启刚及父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警方在事发现场发现家中有1000多斤玉米和50多斤腊肉,搜索到的银行卡内有余额3500多元。当地乡政府、学校及教管中心还将兄妹4人列为“留守儿童”并建立档案,多次进行家访,督促经常旷课的兄妹4人返学。由此看来,对当地政府救助失职的谴责并不切实际,而且还可能会打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积极性。
那么悲剧的发生与当地政府真无半点瓜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已经预料到部分监护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监护人不知道如何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责任,故此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教育指导职责。而根据《意见》的规定,民政部门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侵害行为即包括因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从张启刚兄妹4人孤僻、拒绝与人交流,以及同村村民对他们身心状况的分析来看,4兄妹理应受到民政部门的保护。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经为未成年人织就了一张严密的保护网,但为什么依旧没能保住张启刚兄妹4人的生命呢?这与法律得不到很好执行有直接关系。
保护孩子的法律“没有牙齿”?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文,多为命令性规定,如“应当……”和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二者均对行为人科以义务,但科以义务的同时,却缺乏确保义务得以实施的“制裁”性规定,如此,就难以让书本上的法律运转为现实中的法律。缺乏相应的制裁必然导致义务性法律规定的空转。
此外,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权启动主体不明,也让这一规定难以落地。
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可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究竟包含哪些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同时,也未明确主体申请的先后顺位,此种情形下,“有关人员”、“有关单位”难免在现实中变成了“无人员”、“无单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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