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5年06月06日 星期一

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行人步道宽不足两米

厦门市民为“走路”状告街道办

●原告:人行道宽度被“缩水”过半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影响通行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06日 06版)

厦门一些人行道上,汽车随意占道,有的直接“隔断”了盲道。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由环保组织“厦门绿十字”工作人员拍摄。)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因不满人行道变成“停车场”,日前福建厦门市民马天兰将厦门市思明区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5月28日,这起因“走路权”引发的官司在思明区法院开庭。

据了解,马天兰是厦门市一家环保组织的负责人,经常步行上下班。但在马天兰上下班及出行必经道路上被划定了许多停车位,导致道路变窄。“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留给行人通行的宽度不足2米,在车辆进出停车泊位时,行人根本无法通行。为了安全顺利通过,行人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马天兰说。

对此,马天兰认为,自己是厦门市的居民,对厦门市马路两旁的人行道路拥有当然的通行权利,被告在人行道路两旁划定停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从今年2月10日开始,马天兰开始在自己的微博上上传车辆停上人行道的照片,之后每隔几天她就会上传一些行人被人行道上停的车挡住去路,不得不绕行的照片。同时她也开始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有关路边停车的泊位数据、收支情况等。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之后,她向法院提出了立案申请。马天兰说:“起诉是为了获得走路的权利。”

马天兰称,她做了很多的调查之后发现,关于行人道路的行路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这个权利,已经习惯于人让车。马天兰还表示,她发现中国没有路权法,希望可以通过这次的努力,推动有关行人路权的立法,保障行人的行路安全。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单位了。因为,决定设置及实施讼争停车位的机关均为公安部门,街道仅负责施划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费、管理。因此,划定车位与被告无关。

此外,被告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讼争停车位影响到行人通行。被告认为,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原告诉称的停车位影响通行的情况并不存在,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马天兰称,街道办在出示的证据上就提到,各街道负责辖区停车位施划的建议,在人行道设置或划定停车位方案,本身就是街道办提出,而且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因此街道办就是诉讼主体。依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含盲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通常为5米,最小值也应为4米。但依街道办所设置的停车位,人行道未达到最小值要求。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