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落实“两个规定” 领导干预案件可追刑责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06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记者日前从最高检获悉,为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下称“两个规定”),最高检制定实施办法,提出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进行处置,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等。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明确通报的情形,规范通报的程序,规范通报的方式等,做到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同时提出,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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