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污染环境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工人日报》(2015年06月06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 最高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现实中环评、环境监测等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恶劣行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增强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三是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四是有关机构 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因其他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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