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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5月28日 星期一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西宁一包工头被判半年有期徒刑

通过亲属偿还10名农民工8.3万元工资

《工人日报》(2015年05月2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县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3年8月16日,荣某与周某签订了西宁甘河工业园区某矿业公司仓料棚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荣某雇用李某等10名农民工在其工地务工。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荣某先后从周某处领走工程款257万元。荣某在发放给李某等人工资4.8万元后,便以周某未付清其工程款为由,拖欠李某等10名农民工4个多月工资8.3万元。

农民工李某等人在多方奔走讨薪无果后,向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12月2日,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荣某于2014年12月19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荣某不服,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以荣某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为由,维持了上述决定。

此后,荣某仍置若罔闻,拒不支付他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多次协调无果后,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以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后依法逮捕。直到荣某被抓获归案后,他才如梦初醒,立即通过亲属偿还了李某等10名农民工的8.3万元工资。

湟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荣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支付了所欠10名农民工的全部工资。遂依法作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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