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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5月23日 星期一

重庆一家企业“民告官”,局长当“被告”舌战公堂

环保局“一把手”出庭又出“声”

庭长:这是对新《环保法》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

《工人日报》(2015年05月23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李国 实习生姚宇飞)重庆一家公司因为未执行环评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该公司认为“罚重了”,将环保局告上法庭。环保局长亲自出庭,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重庆第一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5月13日,江津区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执法过程也是普法过程,相信我出庭后,原告会加深对新《环保法》的理解。”5月20日,巴南区环保局局长张勇对记者如是说。

2014年9月19日,重庆市巴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进行监察时发现,其点火器和充电线圈生产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遂于12月30日责令该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处4万元罚款。

电器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18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去年12月挂牌成立,负责对渝中区、九龙坡区、巴南区等9个区县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先后于4月15日和5月13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

两次庭审,环保局局长张勇均出庭应诉,并在庭上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上,原告认为:电器公司是某工业园区的一部分,既然园区通过了环评,公司也算通过了环评。

张勇对此表示无法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环评不能替代项目环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也显示,原告目前的生产项目产生了新的污染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环保手续。

对于处罚4万元的决定,原告认为罚得太重,因为法规规定的罚款额度为10万元以内。“罚10万元是罚,罚1万元也是罚,象征性地处罚一下就可以了嘛!”原告方称。

张勇答辩称,该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考虑到公司后期较为配合执法,环保局才做出了处罚4万元的决定,这个金额还不到罚款上限的一半,并不算处罚过重。

法院最后做出判决:巴南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称将继续上诉。张勇也表示将继续出庭应诉。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兼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红专告诉记者,以往不少类似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意出庭。代替他们出庭的,往往是工作人员,甚至只有律师。工作人员不了解管理决策,律师又往往不清楚事件的细节。局长亲自出庭应诉,既有利于法院查清案情,也是对原告当事人的尊重,更是对新《环保法》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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