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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5月02日 星期一

青岛城管部门对人行道上的违停车辆加强处罚力度,对不处理罚单者将不予通过车检,引发市民热议——

不缴城管罚款,年审难以过“关”?

法律:不得对车检附加条件; “常识”:交通违法未处理不能年检

《工人日报》(2015年05月02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 杨明清 通讯员 匡润金)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5年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4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由青岛市城管局负责实施,对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贴罚单,对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年审时不予通过。此举引发了市民热议。

近年来,由于青岛市机动车数量攀升,停车泊位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停车难成为许多车主面临的问题。为了躲避交警部门贴罚单,不少车主干脆将车停在了人行道上。车抢了人的路,行人被逼到车行道上。记者还发现,还有不少车在停放时 “脚踏两只船”,一半在人行道上,一半在马路上,对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以往乱停车占用人行道,城管也会贴罚单,但处罚力度不强。而这次整治行动最大的亮点是将和交警联网,如果车被城管贴了罚单不去处理,将不能参加车辆年审。

但是,有市民质疑,城管有没有实施这种处罚的权力,并且这种做法是不是涉嫌违法。

市民小何告诉记者,已经有媒体报道过,东营的车主周先生发现交警的罚单不处理不能年审车后,他将东营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车管所以违法未处理为由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车管所违法。“那么,城管的罚单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作为年审车的障碍?”小何说。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等行为。根据《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于在人行道上停车且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城管部门可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通过年审的条件进行专门限制。

然而,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就不能年检,这成为了长期以来车主都知道的“常识”,也是各地车管部门执行多年的规定。

青岛海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东江律师说:“青岛城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违规乱停车现象具有处罚的权力,但是没有限制年审车的权限。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来看,青岛市城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

网友声音

正方

@舞心居士:有违章当然要去处理。再说,停到人行道还有理了?这种普遍的现象丝毫没有减缓的趋势,应该重罚!

@楷模开幕:可以尝试的一种方式。时下交通违章违法有很多,单一依靠交管部门真是防不胜防,有城管队伍加入协助整治能带来交通状况的改善。

@向竞争的圈里追:问题是,如果不跟年审挂钩,能保证那些乱停违停行为接受处理吗?

@暖暖小月儿:新举措,新尝试。值得一试。其实这次创新举措主要目的还是资源的利用,强调车主遵章守法,积极缴费。当然罚单不可能随便贴,必须做到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反方

@美人柏邦妮:请依法治国,有法可依。

@湘行天山下:城管专项整治和车辆年审是两个概念,可联合执法,但城管罚单和车辆年审应区分开来。

@闭门种菜:不论是交警还是城管贴了罚单都不能影响审车,审车是审的车的安全性,处罚是针对驾驶人。

@正义中国星:如果法律赋予了城管的执法权力,又能与交警联网,对于治理交通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城管的罚单能否成为年审的依据,这还有待于法律的认可。

(卢越摘自工人日报新浪微博)

记者观察

立体停车楼“变脸”商铺

据记者了解,青岛市内三区及崂山区现有汽车保有量已达到61.61万辆,现有停车泊位35.2万个,停车需求泊位70.2万个;机动车泊位数与机动车保有量比例为0.57:1,这与国际公认标准1.2:1的合理比例相差甚远。

一边是城市停车泊位不足,一边是建成的立体停车场被挪作他用。青岛东部商圈唯一一座停车楼燕儿岛路立体停车场曾经备受期待,停车楼地下三层、地上主体6层,局部7层,共135个车位,总投资约3700万元,去年开始投入使用。而今这座具有示范意义的停车楼已经是商铺林立,停车楼地下依然为停车场,地上一层则全是商铺,停车楼外醒目的招商广告显示,这些楼层可以整层或分割出租作为商用。

青岛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金海国曾表示 ,对于人行道停车问题,将采取疏堵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临时停车泊位的同时,对不适宜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城管执法部门将采取措施,教育引导机动车驾驶员严禁占用人行道停车。(杨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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