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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4月25日 星期一

今年5月1日起,法院受理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打开了立案大门。而此前法院不敢立案、不愿立案、不及时立案,长期以来一直是律师和当事人的“切肤之痛”。

那些年,我们遭遇过的“立案难”

■本报记者 卢越 杨召奎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25日 06版)

2014年12月26日,深圳,早晨8点多。“年底清案期”后,众多律师、当事人在宝安人民法院门口排起长队,等待法院上班拿号立案。王子荣/CFP

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施行。《意见》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此前,“立案难”成为不少律师和当事人都曾经历过的“切肤之痛”。

有律师调侃,有些法院立案会“肥的拖瘦,瘦的拖死,拖到你不想再来立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团团长王旭律师将经常遇到的立案难题总结了几点:立案材料不齐全,多次补充材料仍告知不齐全;多个法院有管辖权,法院之间踢皮球;法院追求年终结案率,要求明年再来立案;告知上级领导有指示,此类案件暂不立案;倡导零诉讼,先调解,调解不成才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立案登记制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立案难’将得到极大缓解。”

但也有律师表示,立案登记制打开了一扇“门”,但要保证“门”后无“槛”,还期待配套措施的跟进,以及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实现。

1“同案不同立”

今年年初,在深圳坪山某工厂打工的小李误将1万多元转给前同事,索要未果。小李多次在银行和派出所之间奔波,却连连碰壁。他试图起诉,但法院要求小李提供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立案。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提供对方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即可,并未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再说我上哪儿去拿到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呢?” 小李对记者说。

深圳市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表示,一些地方法院这么做很普遍。他认为法院至少应该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但实践中每个法院的做法可能并不一样。”

王旭律师告诉记者,他去年年底曾就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法院没有予以立案。理由是,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该告经销商。

但王旭认为,以产品质量纠纷为案由,要求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法院答复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属于答辩范畴,并不是不予立案的理由。

华北某市法院立案庭法官对此认为,这源于现行法对立案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立案人员留出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普遍做法是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混合的模式。”该法官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立案人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会选择一种相对稳妥的方法:上报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受理。此种模式下,立案审查是由“人”而非法律决定。主管领导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敏感度、案件受理之后的社会效果、案件的执行难度、案件负担和结案期限等因素,各法院的不同现实情况又进一步加剧了“同案不同立”现象。

“尽管部分地区的高级法院采取了相应措施,统一立案标准,但从全国范围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名法官说。

2“年底不立案”

多位律师表示,立案难集中体现在年底立案难,这几乎成为法院的“通行做法”。

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律师告诉记者,法院系统通常在每年12月20日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年终结案率是法院内部评价审判工作的硬性指标,法院对这一指标十分重视。因此,法院甚至会提前两个月不再立案,以提高结案率。”

这一说法得到了上述法官的认同。该法官向记者透露,以她所在的华北某市为例,法院的量化评估体系有31项指标,涵盖了从立案到审理再到上诉、申诉等各个环节。其中,结案率是权重最高的指标之一,将直接影响法院以及法官个人的评先进、选模范。

“结案率很难完成,一个季度考核一次,一般还有上百件案件结不了。如果考核排名靠后,从上级法院到下级法院,从院长到庭长再到法官个人,都会层层施压,层层加码。”这名法官说,在此压力下,各个法院几乎都会选择“年底不立案”这种“关水龙头”的做法。

由此带来的一个现象是,多地法院在过了清案期后,出现排长队立案宛如春运买票的情景。过了12月20日,法院立第二年的案,先前积压不立的案件会集中在这时出现井喷。

西部某二线城市基层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案多人少”,结案率的指标在其所在城市的法院更难完成。该法官透露,该院今年与去年同比受案量增长了50%,但法官人数并未增长,相反,近年来包括中层级别在内的许多法官都相继离职。“每个法官的办案量都在增加,有些基层法院甚至周末仍要加班完成任务。”在这名法官看来,结案率的“分母”在持续膨胀,要完成指标,只能控制作为“分子”的立案量。

有法官提出,不合理的指标考核不仅无法正确地评价法官的工作,更严重的是,一味追求结案率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政法机关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上述法官表示,此举的效果值得期待。

3“选择性受理”

此次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不予立案的出具书面文件。而长期以来,“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几乎成为每个律师都经历过的“痛点”。

按照诉讼法规定,法院如果不予立案,应该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若当事人对此不服,须据此书面裁定提起上诉。此外,法院接收材料后,民事诉讼必须在7日内立案。

“不接诉状,又不出书面材料,对法院来说就减少了当事人上诉和期限内立案的压力。”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如是说。

一位立案庭法官对此直言,“少量裁定”的确是法院内的“潜规则”,“我们一年的受案量大概在20000多件,但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只有十几件。只要出具了裁定,当事人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上诉,法院压力很大。”

该法官同时告诉记者,那些“幸运”获得立案的案件,除了满足立案条件,多有“不难审,不牵扯过多利益,好进好出”的特点。

“对于征地拆迁纠纷等行政诉讼,以及一些敏感案件,法院不愿立案也不敢立案,都要求立即汇报请示。”上述法官坦言,在立案审查中,法院会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等案外因素影响。在此背景下,立案审查被赋予政治职能,成了选择性受理案件的闸门。

“法官既要追求立案效率,又要保证立案效果,这实际上影响了正常立案。”这位立案庭法官说。

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诸多立案难题“对症下药”,得到法律界人士点赞。“通过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的立案方式,不仅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更增加了干预司法暗箱操作的空间。《意见》出台后,通过立案来把控阶段性案件总量的状况会逐渐消失,人为干预‘找借口’不予立案的情况也必将大大减少。”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称。

同时,在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看来,要根除“立案难”,单纯的技术性调整并不能根本性解决问题。“立案登记制度打开了立案的大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也期待司法独立与公平的进一步实现,不然再好的具体制度设计,其效果都会大打折扣。”王振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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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

针对目前存在的诸多“立案难题”,《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对症下药”,开出几味“药方”——

1.法院必须接收材料;

2.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

3.一次性告知和补正;

4.不予立案的出具书面文件;

5.加强内部追责。

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以上几点得到真正落实,“立案难”的问题将得到极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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