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并非要每每“迎合”公众意愿
法治不是简单的道德判断,不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草率为之,更不是宣泄愤怒和憎恶的途径与通道。
最近,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养母虐童案持续发酵,小男孩施某全身多处被抽打留下血印的照片刺激了不少人的敏感神经。正因此,当南京检方对其养母李征琴作出“不批捕”决定时,舆论有些哗然——这么心狠手辣、摧残小孩的人,怎能轻易放过?
对此番决定,南京检方其实相当审慎。4月19日晚,该院在其官方微博专门发文解释不批捕原因。其一,逮捕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其无罪。其二,该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以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调查取证。其三,李征琴为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方式,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主观恶性较小。其四,不批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
不难看出,公众之所以对不批捕决定提出质疑,其实是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和误读。有人天然地认为,所谓“将××法办”就是得先把××抓起来,抓都不抓,怎么能算处罚?这不是“放虎归山”,让其逍遥法外吗?实则不然。从法律上来说,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利用在外面的机会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等。换句话说,如果嫌疑人不被批捕,也不会影响后面的诉讼程序、且其不致再危害社会,便没有批捕的必要。但不批捕只是暂时不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不意味着其逃脱了法律制裁,接下来,该审审、该判判、该坐牢坐牢。
现实中,这种由于公众对法律的不甚了解而引发的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怀疑,本案并非首例。去年,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当地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但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且这6人未受任何处分。媒体报道后,不少公众质疑——人家都承认行贿了,法院怎么不管?其实问题并非出在法院,而是公众对相关的证据规则不熟悉,以为只要有口供就能定罪了,实际上没这么简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概念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中。但对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一些人恐怕还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个案,公众可以有自己的判断,有自己的道德标准,但个人的爱憎、公众的期待与最终的司法决定、司法审判的结果之间,说白了,没有必然联系。有成千上万人认为谁“罪不可恕”、“死不足惜”也没有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讲的是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居中裁判,不受人情、权力、民意所扰。法治不是简单的道德判断,不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草率为之,更不是宣泄愤怒和憎恶的途径与通道。这跟我们此前一再强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谴责那些公审公判、给小偷脸上刺字、逼小偷游街的行为,是同样道理。
换个角度看,出现这种司法的理性和公众的感性相冲突、不一致的情况,恰恰是普法的良机。如果法院的处理、判决每每与公众的期待、意愿一致,或许会给人们造成一种“法律很简单”、“法治不过如此”的错觉,这不是说司法机关要故意和民意相左,而是说当舆论倾向与司法判断不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坚守法律、秉持基本的法治理念和原则,依法作出权威而专业的裁判,而不是为了平息民愤有所妥协,更不会故意迎合民意。
通过此案,南京市检察院实际上给公众上了很好的一堂普法课。试想,如果有更多的司法机关能够在适用法律时,给出一份如此公开透明、具体翔实的解释,将消弭多少误解、澄清多少误区?又将使多少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为更多人所认知?从某种意义上说,让越来越多的公民懂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个案、看待司法机关的决定和行为,不盲从、不轻信、不随便下结论、不感情用事,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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