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出台,在楼道里、车窗上贴小广告,给不特定人群发骚扰短信等被明确为违法行为
乱发垃圾广告 最高罚3万元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修改后的广告法今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于困扰公众的骚扰短信、邮件等垃圾广告,新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法发送此类广告,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满眼皆是小广告、短信铃声响不停”的广告骚扰是当下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现象。去年1~9月,仅石家庄一个区就清除被称为城市牛皮癣的小广告380多万处;而今年年初公布的《2014年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通过软件,全年全国用户拦截各类垃圾短信约613亿条,平均每天拦截垃圾短信1.68亿条。
为了从源头消除小广告、骚扰短信等垃圾广告,新法进一步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近年来,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频发,修改后的广告法专门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产地、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等。
为倒逼虚假广告“退市”,新法加重了发布此类广告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保健品虚假广告多发的现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禁止各类媒体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