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遴选投资者的公告
《工人日报》(2015年04月18日 02版)
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鞍山市自来水总公司对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鞍一工”)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对鞍一工的初步审计及评估情况,鞍一工已无能力通过自身完成重整,亟待引入投资者提供偿债资金。为此,管理人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根据重整计划受让鞍一工全体股东无偿让渡股份的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1、投资者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投资者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者应有能力按照评估机构对鞍一工股东让渡股份的评估值受让该等股份。
二、投标保证金
投资者申请参与鞍一工重整的保证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拟申请参与鞍一工重整的投标人最迟于2015年4月23日16:00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管理人指定的下述账户。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自动丧失竞标资格。
账户名称:鞍山市立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7200000004590459
开 户 行:鞍山银行立山支行
管理人将于按照相应程序确定投资者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未中标投资者的保证金予以返还;中标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另行确定。
三、投标人应最迟于2015年4月24日16∶00前将营业执照、证明其符合投资者基本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递交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0号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报名情况通过协议或竞争性谈判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投资者。
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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