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法律法规 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学习《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体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个目标任务,既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又涵盖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人文关怀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实现这样的目标任务,就要全面落实法律法规,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法治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法律法规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深水期、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频繁、社会矛盾尤其是劳资矛盾凸显。在此特殊历史时期,要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和平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劳动关系领域更是如此。当前,职工群众物质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也普遍增强,对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对于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作用也越来越期待。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使“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信条”,“文件中的机制”变为“行动中的武器”,最大限度地落实法律法规,发挥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作用,进一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在内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同职工群众的期待相比,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职工群众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妨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首先,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以科学的劳动保障立法为基础,发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依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支撑。因此,要适时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更加完备。
其次,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劳动法律知识,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增强企业和职工厉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强化企业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教育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2.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
《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机制建设。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把好关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提高用工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方法,也是协调劳动关系制度体系的核心,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加快集体协商立法步伐,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更加充分的制度依据。以稳定就业岗位、合理确定薪酬、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女职工权益等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 以扩大职工参与、规范协商程序、细化合同条款、强化履约监督为着力点,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要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加强协商代表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扩大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让每个职工都能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和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作用、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3.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执法力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重在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障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规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法行动,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树立文明执法、合理行政的观念,加强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关键是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逐步推行用人单位年度审查报告书制度,实行用人单位用工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劳动保障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建立和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加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做到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与事前预防违法行为并重,切实加大对劳动关系发展态势变化的监控力度。逐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内部和外部的行政监督,切实加大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扭转执法的被动局面。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实行用人单位用工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劳动保障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事后查处违法行为与事前预防违法行为并重。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以及上下协调、统一的执法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推进执法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网格体系和“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实时监控”的网络系统,实现执法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察执法模式从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随着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及执法力度的加大,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保持了和谐稳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也在逐步减少。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仍存在着一些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重点1】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一些恶意欠薪行为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工作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推动建立领导责任制,并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进一步研究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重点2】解决职工加班加点超时劳动问题
《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切实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重点3】解决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频发问题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好转态势,但我国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和职业病高发特殊时期的状况还没有实质性改变,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进一步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特别是针对煤矿、化工、建筑、冶金、民爆、修造船、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非公中小微企业隐患的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尤其是农民工和青年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重点4】解决职工未享受到社会保险问题
当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够,一些企业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此,《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要特别关注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减少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重点5】解决用人单位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当前,很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普遍存在着少缴、漏缴甚至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部分地区还引起了职工追讨住房公积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用人单位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要深入开展职工公积金缴纳情况专题调研,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分析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用人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要依法快速查处、打击企业违法行为。针对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通过企业破产、合并、重组、改制或以土地置换等方式解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问题。
【重点6】解决带薪休假落实难的问题
落实好带薪休假是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幸福感的一件大事。然而,目前我国带薪休假落实得并不理想。因此,落实《意见》要求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必须下力气解决带薪休假政策落实难的问题,要加强对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应在调研、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措施,对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单位,探索采用不同的带薪休假方式,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创造条件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适当使用利益调节导向,通过优惠措施引导、推动带薪休假政策执行。要进一步完善针对民办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推动休假保障全面覆盖。
总之,要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就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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