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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28日 星期一

20年合约缘何无法解除

■本报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杨长平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28日 06版)

一纸长约,一签20年,期间所有的作品交给老板独家使用。“80后”漫画作家黄某觉得不公平,欲解除授权合同,状告经纪老板违约,侵犯著作权。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温某两名漫画作家的诉求。

2010年8月,黄某和温某与经纪人吕某签下《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30年间创作的作品授权给吕某独家使用。

合同中,双方还协商,吕某负责作品的推广宣传,每年投入20万元的操作费用,除了向黄某和温某两位作者缴纳授权金外,吕某若将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出版选集或者全集时,两位漫画作家还可分得30%的收益。签约后,黄某和温某开始创作,作品还在漫画杂志上连载。

半年后,黄某和温某拒绝提交稿件,并将吕某告上法院。黄某和温某认为,吕某把他俩的其中一幅作品授权给漫画杂志社连载,却没有支付报酬;吕某将自己的黑白作品修改成彩色作品,侵犯了自身的作品修改权;此外,他们还认为吕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推广和宣传。

为此,黄某向吕某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著作权授权合同》。

法庭上,吕某认为,自己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黄某和温某两人支付稿酬,并通过网站、博客等渠道推广了作品,自己并没有违约。而两名漫画作家在签订合约半年后无故停止交稿,导致自己推广的业务停滞不前。而对于黄某和温某指责自己私自给作品上色,吕某提交自己和黄某的QQ聊天记录,以此来证明双方曾经讨论过自己能否为作品上色。

对于黄某提出的解约申请,吕某认为,当初的合同是自己和黄某、温某三方共同签订,而解约申请只代表黄某,事后温某也没有对此进行追认,因此不能认为是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不能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授权合同》是黄某、温某和吕某三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著作权授权合同》系由黄某、温某与吕某三人共同签订,黄某向吕某所发的《律师函》只表示接受黄某的委托,并未提到温某。而温某事后亦未对此予以追认,因此《律师函》并非黄某、温某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院还认为,双方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以年为周期约定投入宣传推广的经费,而黄某、温某二人供稿半年即停止,还未满一年,吕某投入不足20万元,不能据此证明吕某违约。而且从合同约定可以看出,吕某在作品修改过程中处于指导地位,上色是对作品质量的提升,双方已在QQ上进行沟通,吕某未侵犯作者两人对作品的修改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和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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