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遭遇误炸遇难者能获赔多少?
——从国际法视角看缅甸军机误炸后的赔偿问题
3月13日,缅甸军机炸弹落入我国境内,造成我国公民5死8伤的惨剧。随后,有媒体报道缅甸政府将以每人7万元的标准对死难者进行赔偿,而后我国官方就“7万元赔偿”的消息予以澄清,称“7万元标准不实,中缅双方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不幸的结果已经发生,唯有追究相关国家责任、要求赔偿,才能告慰死难者。但缅甸政府是否需要对此次事件负责,承担责任时又采用何种赔偿方式与标准,都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军机误炸导致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一国对别国犯下国际不法行为时,就会产生国家责任。从概念上看,判断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导致国家责任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国家的行为是否是国际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因素是判断是否承担国家责任的核心;二是看这一不法行为是不是由这个国家所为。
国际不法行为,通俗地讲是说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际习惯所规定的义务。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不仅是《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之一,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是每个国家都应遵循的国际义务。中国与缅甸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作为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邻邦,军机误炸显然侵犯了我国的领土,是严重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除了要考虑国际不法行为这一要素外,可归责性也是构成国家责任的重要因素。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无法自己实施行动,只能通过被授权的官员和代表行事。根据习惯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包括根据一国国内法拥有该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即便该行为逾越了有关官员的法律权限或违背指示,甚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都应被视为国家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该国家承担。因此,只要是缅甸军方的战机所做出的行为,就应视为国家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毫无疑问,缅甸军机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不法行为并具有可归责性,因此,缅甸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必然引起赔偿
如果一国出现了国际不法行为,则必须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又包括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赔偿义务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任何国家提出要求或抗议,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国际上通行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恢复原状。这是指恢复到国际不法行为实施前存在的状态。二是补偿,通常指责任国以货币或实物补偿受害国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赔偿方式。三是抵偿,这属于一种非金钱性质的赔偿,通常指官方道歉,惩处负有责任的下级官员或者对行为非法性的正式承认等。
这三种方式并没有顺序、优劣之分,只要能够赔偿受害国的损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一并使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际法语境下的“补偿”与中文语境下的“补偿”含义并不一样,国际法语境下的“赔偿”所包含的内容要比中文语境下的“赔偿”更为宽泛,而中文语境下的“赔偿”实质上等同于国际法语境下的“补偿”。
一旦一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当事国大多寻求通过外交协商、谈判解决,特别是在是非对错非常明显的情况下。同时,国际上有很多国际机构也能够受理因国家不法行为产生的争端,比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国际机构,都可以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不同机构处理争端的程序、处理争端的范围并不相同。
此外,通过国家谈判解决争端与通过国际机构解决争端并不冲突,有些国家就是在启动国际机构解决争端程序后,又进行外交谈判的。
在此次事件中,缅甸军机的行为造成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缅甸政府必须对受害国、受害者进行赔偿,这不仅是对自身国家形象的挽回,更是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
赔偿需要通过外交解决
如上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补偿、抵偿,但对于此次事件中的死难者家属来讲,直接的物质补偿可能是最有效的赔偿方式。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既不是依据实施不法行为国家的国内法,也不是依据受害国的国内法,而是依据相关的国际法进行评估。但是国际上对于评估标准又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明确了进行“充分补偿”的原则,即是为了补救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并不承认惩罚性的赔偿。
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国际法院在一些判例中确认的计算方式可以作为参考。如对于人员伤亡的损失,可根据对受害人或其亲属支付的抚恤救济金数额来确定,同时还应当包括行政管理、医疗等开支;还可以按照未亡继承人的损失计算,即假如死者未遇害可能为索赔人提供的资金额,加上死者在照顾、教育或监护索赔人方面的经济价值,再加上合理补偿索赔人可能实际遭受的精神痛苦。
目前,大多数国家处理赔偿问题,尤其是在确定赔偿方式、补偿标准方面,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亦是如此。例如1999年美国“误炸”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后,经过外交谈判,美国后来赔偿中方罹难、受伤人员450万美元,并赔偿我国使馆损失2800万美元。
随着我国国力、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处理国际争端的经验越来越丰富,相信我国会通过外交途径为在此次事件中的死难者家属及伤者讨回公道,为他们争取到最合理的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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