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三·一五,还管用不?
人人都知道3.15是个打假的日子,可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受到普遍关注的呢?我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印象里在我的童年及少年时期很少听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样的名词,那是个市场经济机制正在形成中的年代,大概人们对买卖诚信的理解还不足以想到付诸于法律手段。
我记忆中关于3.15的特殊记忆应该是始于2003年以后,我的本科专业是法学,大二的一个周末和同学一起去北京市海淀区消协做实习生,几个怀揣法律梦想的青年带着责任感与使命感坐在办公桌前,一面认真阅览消协法,一面紧张又兴奋地竖着耳朵随时准备接听投诉电话。记得那天只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在海龙电子商城买了一台电脑,因质量问题与商家交涉不成想寻求帮助,我记得当时我们几个同学很认真地帮他查法条,念给他听,然后告诉他要保留发票等证据,还要录音……说了好多之后,那人问:“你们不能帮忙过问一下吗?”无奈地很,因为那天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把来电投诉记录下来,等周一上班工作人员来处理。不知道后来怎么处理的,那件事在我心里记挂了很久。
后来,每年的3月15日前后都能听到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宣传,似乎人们越来越关心这个日子了,法律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了。再后来,公共媒体又开始关注除了3月15日之外的日子,呼吁人们不要把3.15当节日过,强调每天都应是3.15。但不知你发现没有,总是到3.15那几日,商家更关心自己的声誉,消费者维权也更理直气壮。
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为了应对这种问题,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都有“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之后每年都会在3月15日推出“3.15晚会”。关于央视的“3.15晚会”确有其神奇的地方,被曝光的商家自不必多言,那些没被曝光又经受良心拷问的商家想必都在那几天为自己捏把汗,抱着侥幸心理看晚会吧。
今年因为两件窝心的事,让我对3.15又多了几分期待。一是年前给父母在某知名品牌专卖店买了两袋半干海参,嘱咐店家先泡发一袋,吃完再发另一袋,过年回家满心欢喜孝敬爸妈,吃了两天,发现不妥,一个海参头天晚上从冰箱拿出来解冻,第二天早上还没开水烫过,只用水一洗就碎了,过完年愤愤地拿着海参去退,一个戴眼镜的胖胖的男子,一口一个“大姐”地叫着,先是说我们吃海参的方式不对,他们家的海参不能煮;又说海参泡发程度不同,他们家的海参就是这个泡法儿,我急了说:“我买海参,到底是让你吃还是我们自己吃?你用你的标准来要求我,那我干脆都给你吃得了。”他怏怏地无语,过会儿又强调:“反正我们的海参没有问题,要是有问题也是事先没沟通好,泡发方式不当。”那天下午,我们就为了这一袋海参争来吵去,最后看他实在不给换,就只好妥协,让他把寄存的另一袋先泡发几个,这次按着我的要求泡发,试吃后再决定。那天,我全程做了录音,一周后,海参发好了,一吃,还是那么软,没一点嚼劲。我气愤地想回去找他,但爱人拦住了我,“算了,还能将就着吃,别为了这点事再去找气生了。”哎,只能凑合了,但绝不再买这家海参。
很遗憾,当年关于法律的理想抱负没有在我的生活里体现出来,我想我也代表了中国一部分老百姓的心理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一堑长一智。又过了没几天,我老家的一个亲戚过来找我们,说他们前段时间在某珠宝城买的一串珠子与当时商家给的承诺不符,说是纯天然的,回去找人一鉴定有几颗是经过处理的。拿来找商家退,商家先是说绝对没有质量问题,后来被指出几处漏洞之后,又说是你们私下里换过的,买的时候不是这几颗。好嘛,这就不是能将就凑合的事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欺诈啊,我们很气愤地找到该商场的市场部人员,当时一个姓刘的女士出面调解,我听见她小声对商家说:“你们这确实有质量问题,马上就要3.15了,要是被查出来,商场罚钱可就不只是退还原价这么简单了。”商家害怕了,当时就答应给退,但钱要第二天打到银行卡里,亲戚很实在,当场就把那串珠子和收据都给了市场部的人,第二天,没收到钱;第三天,再打电话去问,市场部的另一个人接的电话,质疑又来了,说:“你们找哪鉴定的?我们要重新核实。”
亲戚说,坏了,东西和收据都给人家了,钱更难要回来了。更可气的是,没赶上3.15的晚会,现在再去拿3.15吓唬他们,还管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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