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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23日 星期一

我国博物馆行业首部全国性法规《博物馆条例》3月20日起施行

破解博物馆“非营利”与“营利”之惑

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博物馆禁止经营活动”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23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赵亮)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博物馆行业首部全国性法规《博物馆条例》正式施行。对此,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表示,“《条例》颁布实施,适应了新时期博物馆业发展形势,体现了博物馆事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了博物馆事业法制化进程。”

应当说,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丰富并满足人们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博物馆门类日益丰富,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也渐成风尚,自2008年免费开放以来,博物馆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据统计,目前全国博物馆总数已达4165家,每年举办2.2万个展览,年接待观众6亿多人次。

由此可见,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公益属性,是特定使命和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正如《条例》规定,“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设立博物馆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要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

然而,近几年,“朝珠”耳机、文物藏品造型的手机壳、生活用品等逐渐走近公众的视野,甚至成为不少年轻人追逐的“潮品”。如此而来,博物馆文创产业的迅速发展是给博物馆业的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机遇还是违背办馆宗旨的经营行为?这个合乎规定的“范畴”到底该怎么界定?

对此, 湖南省博物馆馆长陈建明说,“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博物馆能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多年来已经成为困扰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博物馆文创产业与已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规定产生了不少矛盾。其实,博物馆的‘非营利’与博物馆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营利’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概念。并且,博物馆以经营活动、文创产业为代表的‘获利’行为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充分满足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开源’。”

与此同时,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明确表示,设立博物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国际博物馆界公认的准则,这是博物馆的非营利组织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禁止博物馆从事经营活动。国内外博物馆发展实践表明,博物馆文化产品开发,既是博物馆文化推广与宣传、满足公众多层次需求,又是博物馆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促进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做法。

“因此《条例》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通过合法经营收入,补充博物馆发展资金,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但是,博物馆在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时,必须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不得违反和削弱博物馆的性质、宗旨和使命,其收益应当用于博物馆的运营和发展。”励小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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