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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3月21日 星期一

一个“指认”,让他身背枷锁14年

《工人日报》(2015年03月21日 05版)

经过14年的不断申诉,2014年9月29日,黄家光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图片来源:人民网

核心阅读

1994年,海南发生一起因群殴致死的命案。案发后,涉案村20余名男青年全部被警方带走询问。在其他嫌疑人“指认”下,黄家光从1996年起,被警方列为犯罪嫌疑人。

2000年,经过法院两轮审判,黄家光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后,黄家光及其家人开始了漫长的申诉。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黄家光事后获得国家赔偿金160余万元。至此,黄家光已在狱中度过了14年。

在总结错案原因时,海南高院指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存在的失误,同时反思,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目前,海南省高院已启动“黄家光案回头看”程序,将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案情回放

遭举报三度被抓,昭雪苦等6149天

莫名的卷入

1994年,一起因械斗引发的命案,改变了海南农民黄家光的命运。

1994年7月5日,琼山市东山镇(现为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城西村委会喱噉村村民黄恒勇、王文童被新岭冲村多名年轻人殴打,黄恒勇被殴致死,王文童重伤。案发后,村里20余名男青年全部被警方带走询问。

“阿爹,家里没啥事吧?”黄家光事后回忆,案发第二天,在外打工的自己听说村里出了“大事”,便匆忙请假回到了家中。

当时已70多岁的父亲黄举志见他回来,一脸紧张,生怕他摊上麻烦。“不关我的事,瞎担心什么。”黄家光不以为然。

1996年农历正月,黄家光第一次被几名民警抓住,“黄家鹏认识不,进村带路。”黄家光说,他在受到民警威逼利诱之后,无奈之下,带民警抓捕嫌疑人黄家鹏,没抓到人。

1996年端午节,警察第二次带走了黄家光,说他被举报参与了1994年那起凶杀案。

同年6月,黄家光被原琼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其间,黄家光称自己“被折腾得受不了”,不得已承认了曾参与追杀死者黄恒勇。但由于证据不足,黄家光在被关押半年后取保候审释放。

1998年5月1日,黄家光再一次被戴上手铐。因在1997年警方审讯中,另外两名嫌疑人黄家鹏和黄世胜都称黄家光参与作案。

2000年7月11日,原海南省海南中院一审认定黄家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家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案发当日,自己在外打工,7月7日才请假回家,最初认罪,实为屈打成招。

二审法院在未公开审理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黄家光被送进三亚监狱服刑。

矛盾的口供

1997年6月7日,该案主犯之一黄家鹏被抓获,并一口咬定黄家光参与了追杀黄恒勇。同案嫌疑人黄世胜的供词和目击证人黄举石的证词中也称黄家光在事发现场。

2002年,黄家鹏翻供,承认当初因为“黄家光曾带领办案人员进村抓捕涉案人员,因此对涉案者都心怀不满”;同时,也为了“少受些皮肉之苦”,便诬陷了黄家光。

2003年、2005年,黄家鹏又为黄家光提供了无罪证明材料。黄世胜也表示自己原来的供词是在刑讯和诱供之下所作。目击证人黄举石则称把黄家鹏的小名“狗光”误认为是黄家光的小名,才导致误会。

2005年9月,该案的另四名嫌疑人归案,他们均供述黄家光未参与该案。

在第一次警方询问时,黄家光称自己没有参与,但其后数次更改供述。2000年1月27日,黄家光承认,自己拿了一把剑追杀黄恒勇。

无望的申诉

2004年7月15日,黄家光给三亚监狱领导写了一封申冤信。7月29日,三亚监狱向省检察院和三亚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提请对罪犯黄家光杀人案复查的函》。

函件称,“该案犯投牢后,一直不服判决,多次向政法机关申诉,其申诉理由为:认为案发时他不在现场”,“其同案犯黄家鹏也出具证明,证实当时出于怨恨黄家光才与黄世胜一起串供,咬定黄家光参与杀人,纯属陷害”,“现该犯眼看申诉无望,且认为有些证人已相继亡故,再等下去,恐怕就没有人为他作证了,因此情绪十分低落,有伤害、自杀念头。”

该函最后称,“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为确保罪犯申诉权利,查清事实真相,特提请检察机关尽快就黄家光杀人一案进行复查,作出结论。”

2007年,海南省高检复查后决定对该案不予抗诉,理由是“申诉人及其父亲黄举志提供的证明其无罪的证据材料,来源不合法,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相互之间不能印证,缺乏紧密的内在联系,不能证实原裁判确有错误”。

黄家光的家人曾不断向海南省检察院和海南省高院申诉,海南高院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对黄家光案进行复查,都无一例外地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

“听到消息后,我万念俱灰。”黄家光说。此后,黄家光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

迟到的昭雪

十几年间,黄家光不断申诉。为了证明清白和寻求关注,他甚至拒绝接受减刑。

时间来到2013年。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在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活动中,在海口监狱遇到黄家光当面申诉。

也是在2013年,案件迎来了转机。

最高检向海南检察机关调阅了案卷,经过细致的审查,发现案卷中疑点重重。

在原审认定黄家光故意杀人的证据中,只有被告人供述能直接证实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本人供述前后不一,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且,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出现了前后矛盾的情形,对于作案凶器、时间和人员等,都出现多个版本,无法相互印证。

最高检在抗诉时称,“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终审后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

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判。最高法采纳该建议,于5月8日指定海南省高院再审。

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黄家光获得国家赔偿16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改判的原因主要有两部分:原判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有新的证据可证明黄家光未参与作案。

庭审后,黄家光嚎啕大哭,泪水淌满那张不再年轻的脸。

至此,黄家光已在狱中度过了14年。加上此前被无罪羁押的天数,共计6149天。


错案反思

疑罪从无在“严打”中“失守”

从24岁到42岁,黄家光等了17年,沉冤终得以昭雪。

2014年12月9日,海南省高院披露了案件始末。“当时将黄家光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案,是黄家光个人的悲剧,也是海南政法系统有失公信的一个错案。”

在总结错案原因及教训时,海南高院坦承,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有罪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把关不严,而且对黄家光的申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侦查:四大失误导致错案

海南高院指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存在的失误:一是追逃不及时。1994年案发,1996年至1998年期间黄家光先后三次被抓,另外两名同案犯是案发后5年才到案,其余同案犯均是2005年才抓捕归案的;

二是办案不规范,接警记录、立案破案材料缺失;

三是取证不及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重视、不收集;

四是口供定案。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后期证据变化也主要是口供变化,导致错案。

庭审:没有坚持疑罪从无

“尽管在该案中公检法各家都存在责任,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责任更大一些。”海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全国都在开展‘严打’运动,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导方针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忽略了本案存在的疑点,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法院对证据也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轻信口供。“本案中,有两位证人的证言没有提及黄家光参与作案,一位证人的证言虽然提及黄家光在现场,但没有证实黄家光伤害被害人。然而,一、二审却认定‘三名目击证人证实黄家光参与杀人’,并且有同案犯的供述和黄家光的有罪供述,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开庭前,黄家光表示没钱请律师,但根据‘罪行’,黄家光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却没有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未能保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问题,海南省高院还表示,法院相关办案人员也存在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负责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黄家光申诉的处理上。

黄家光服刑后坚持申诉,2007年1月,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驳回了黄家光的申诉。法院也曾两次收到黄家光的申诉函,但在审查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不仔细,用来认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是一、二审期间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

目前,海南高院已启动“黄家光案回头看”程序。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表示,“待我们把责任厘清,肯定要追责。”他同时表示,只是目前难度较大,当时参与黄家光案庭审的工作人员几乎都退休了,调查和事实认定都需要时间,最终会依法依纪依规,公正处罚,以儆效尤,杜绝这类案件再发生。

监督:多环节存双重缺失

黄家光被改判无罪后,海南省检察院承认对该案存在双重监督缺失。无论是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没有为黄家光指定辩护人,还是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检察院都没有有效实施监督。

海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彦指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都存在不少问题。在对证据审查时不仔细,面对案件疑点,没有对所有证人进行调查,也没有对已作证的证人进行证据核查和固定。

目前,海南省检察院启动了“黄家光等人故意杀人案倒查机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指出,今后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沉重枷锁

“只有办案人员被追责,我心里才舒服。”

黄家光4岁时就没了母亲,由父亲黄举志将自己拉扯大。黄家光被判刑后,黄举志每天难以入眠,他始终坚信儿子不是“杀人犯”。

黄家光的大哥黄家达告诉记者,黄家光入狱后,年过八旬的父亲拄着拐杖,拿着材料四处申冤。有时在旁人异样的眼光中,在烈日下拎着材料,颤颤巍巍地一站就是几个小时。

十多年来,黄举志不知为儿子写过了多少封申冤信。“写一封信常常要一整天的时间。”经常写着写着,老泪纵横。

2013年10月,黄举志意外摔断了左手。卧病期间,黄举志天天挂念狱中的儿子,茶饭不思,不久便离开了人世,最终没能迎来黄家光昭雪之日。

因为被扣着“杀人犯”的帽子,黄家光的两个哥哥讨媳妇都颇费周折。大哥黄家达花6000元彩礼找了外地媳妇,二哥年近50岁,独身一人在海口当保安,每月挣1000多元。姐姐黄秋妹则在2002年郁郁而终。

“杀人犯”这个阴暗的字眼,在黄家光入狱后一直盘踞在黄家,成为一家人最沉重的枷锁。

黄家光重获自由后,海南省高院作出决定,向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60余万元。

海南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称:“黄家光被无罪羁押超过16年10个月,青年人变中年人,这期间其家庭遭遇变故,确实给其精神带来很大的伤害。”

“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我失去的东西。”这个身高不到1.6米,两颊凹陷,体重不足百斤的男子面对记者提问,双眼总是似睁似闭。在狱中,视线所及尽是墙壁,如今眼望之处无所阻碍,他还不习惯。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黄家光始终不太愿意谈起监狱里的往事。他说,一想起来就会发抖,好像又回到了那个暗无天日的岁月。  

十多年的与世隔绝,让黄家光几乎脱离了现代社会。他不会用智能手机,手机一黑屏他就手足无措。他现在手上拿的,是一部早已过时的摁键手机。

“一出来我就想,我能干什么呢?什么都不会,还要住在亲戚朋友家。”对于未来,黄家光茫然无措,却又在试着适应这个熟悉又陌生的世界。

出狱回到家,黄家光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父亲的坟前祭拜。一句话也不说,只是把坟上荒草拔了一株又一株。

拿到国家赔偿金后,黄家光从中拿出了40万元,给大哥翻新老屋。他还准备盖个2层小楼,建村里最好的房子。

羊年春节,是黄家光17年来第一次在家中过年。新的一年,他正让自己努力适应这个新世界,努力过上新生活。他还说:“只有办理冤案的人员被追责,我心里才舒服。”


法治烙印

“它将成为司法公正的一个范例”

“黄家光案的发生令人痛心和发人深思,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案作为备受关注的一个司法赔偿案件的意义,它将会成为司法公正不断推进的一个范例。” 一直关注黄家光案的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说。

如何提高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快一点,是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观念的转变十分关键,体制机制的保障也不容忽视。” 在王伟看来,长期以来,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的考核体系不科学。侦查机关过分追求破案率、起诉机关过分追求成功追诉率。

“不仅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还往往将错就错,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使法官无所适从,无法做到‘疑罪从无’。”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多年来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被重新审视,并将成为历史。

2015年1月20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提出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同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

目前,我国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初步形成: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不仅应当重视人民法院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发挥作用。”王伟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能够直接启动纠正程序,这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所不可比拟的。

此外,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的时间更早,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活动能够及时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也的确在这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的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

2015年2月,最高检下发意见,出台14项举措,明确提出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这些情形,在黄家光十几年的狱中申冤之路中,都曾有过鲜活的体现。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吴雪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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