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评选管理将有章可循
贵州劳模评选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工人日报》(2015年02月09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李丰)在您心目中,什么样的人够格当劳模?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2月2日起,由贵州省总工会代拟的《贵州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服务实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向全省劳动者征集修改意见。这是该省首个针对劳模评选、待遇、管理、服务于一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动模范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0%,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
同时《办法》对以下10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3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未改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侵犯职工群众权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如果评选对象存在伪造、编造虚假事迹骗取荣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刑事处罚及非法离境等其他行为,将撤销其荣誉称号。
在推荐过程中,推荐对象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所有推荐对象必须通过所在市(州)以上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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