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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1月31日 星期一

律师办“大案”须报告?

遵义司法局此举是“手伸太长”还是“加强监管”

《工人日报》(2015年01月31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李丰)律师办理“大案”是否有义务提前向司法局报告?近日,遵义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出一份遵义市司法局文件,其中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引发争议。

2014年12月22日,遵义市司法局下发了这份名为《遵义市司法局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的文件。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规定》载明了15种视为“重大案件”的情况,要求律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司法局报告。

“重大案件”包括被告可能判处死刑、涉案人数众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涉案、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或查办、涉外、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刑事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标的超过五千万元、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政府、涉台、涉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民事或行政案件。

《规定》还称: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可对律所负责人、有关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罚。

连日来,该《规定》在律师界引发争议。记者了解到,律师“大案报告”制度在国内很多地方早已存在,但形成正式文件的比较少。据遵义市司法局称,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记者采访的遵义市多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律师如何辩护,无需司法部门下发文件来做硬性规定,而应该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辩护。司法部门的这一做法很可能变成“审批”,导致律师无法承接案件,顺利为当事人辩护。

一位律师专门查阅了《律师法》后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司法局只能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但《律师法》并没有规定律师办案需要经过审批或者备案。司法局有没有这个权限,要求律师对其所代理的案件进行报备?”

“其次,律师依据《律师法》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属于绝对秘密。如果要求备案,则属于强迫律师向第三方泄露办案机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失,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情况。尤其是行政案件,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如何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向被诉机关通风报信?”

“再次,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预司法。只要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就不能干预,不然是否有违法治初衷?”

1月26日,记者联系遵义市司法局对此采访。但截至发稿,遵义市司法局尚未向公众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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