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最高法第一巡回庭在深圳挂牌 受理十一类案件
迈出司法改革关键一步
《工人日报》(2015年01月29日 01版)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巡回法庭开张,是撬动司法改革全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支点之一,也标志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司法改革继续向深水区迈进。
最高法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规定显示,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巡回法庭届时将开始受理和审理案件。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法受理的十一类案件,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长期饱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症结,催生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的重大意义,正是在于“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构想在现实中落地,旨在排除干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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