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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01月24日 星期一

正常情况下,“正确的卡”加“正确的密码”才可进行银行卡消费和取现活动。然而,银行卡异地遭遇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由此引发储户与发卡行之间的纠纷——

卡在身,钱“飞”了谁埋单?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15年01月24日 06版)

东方IC供图

1月20日,广东省公安厅通报了一起特大黑客信用卡诈骗案。案发时的2013年5月至7月,国内某商业银行连续发生多起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多名储户称自己账户上的钱“莫名其妙”被刷走,而银行卡均未遗失或被盗。

卡未离身,钱却在异地“飞”了。近年来,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克隆银行卡盗取存款也已形成从生产销售侧录设备、窃取信息、制作伪卡到套现的黑色产业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除了追究这类经济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外,谁还该为“克隆卡”盗刷埋单?

谁违约,谁担责

目前对于“克隆卡”盗刷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持卡人须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近年来多例类似案件,发现因遭遇盗刷的具体情形各异,法院给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并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差别。但是,判定标准基本都是持卡人、发卡银行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赔付的比例。

广东省高院在2012年对此规定,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需承担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责任。

此规定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审结的一起借记卡纠纷中有所体现。深圳市民李伟煜的涉案卡账户内的80万元,被人以刷POS机的方式在广州连续进行了八笔交易。李伟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发卡行赔偿其80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发卡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适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故发卡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但经法院查明,李伟煜曾允许多人多次使用借记卡及密码进行交易,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法院认定李伟煜未妥善保管密码,对存款损失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对该案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伟煜和银行对80万元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没 “ 泄密 ” , 谁证明

在大部分地区法院审理的“克隆卡”盗刷案件中,密码泄露的过错在于发卡行还是持卡人,决定着持卡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在承担责任前提下的比例多寡。持卡人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才能有利于权益的维护。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曹会杰则认为,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持卡人是不恰当的。“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手段下,不能排除不通过交易密码亦能进行伪卡交易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可能性,更不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获悉密码的可能性。银行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在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确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广东省高院在2012年出台的解释对此的规定是:涉案银行卡有密码的,用户要自证清白;无密码的,银行要自证清白。“输对了密码之后,知道密码的人就被视为持卡人;但是如果没有密码,就需要银行承担审核签字准确性的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永军教授这样解释。

发卡行 , 责任大

根据广东省高院的上述规定,只要是“克隆卡”,银行都须担责一半以上。记者梳理了数十份伪卡盗刷民事案件判决 书发现,法院一般认定银行对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涵盖了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

有法院还进一步认为,银行应当对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和伪造。而只有持有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该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银行赔偿持卡人的所有损失。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从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单位,明知道磁条卡有安全隐患,但由于成本的问题不愿意消除这种缺陷,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不仅要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还要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

虽然目前尚未有银行“惩罚性赔偿”的判例,但实践中已有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判定责任分配的主张。最高法2014年公布的一起典型的伪卡交易民事案件中,最高法归纳该案的裁判规则为“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亦提出持卡人为消费者,应从该角度考量其权益保护问题。

法官建议,在加大银行卡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该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有效遏制银行卡乱象。

律师支招

遭遇盗刷,你需要做哪几步?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娄孟强:首先要向法院证明的是,你确实遭遇了伪卡盗刷。一般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是最常见的认定伪卡交易的情形。

娄孟强代理的一起储蓄纠纷案中,身在广州的储户遭遇伪卡在深圳盗刷。储户将发卡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担全责。储户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短信后,采取的以下三步行为值得借鉴:

第一步:

立即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查询并打印储蓄卡流水交易详情,取得交易凭条留存。

第二步:

尽快报警,取得报案回执,证明自己在某个特定的地方。

第三步:

在附近取款机取款,证明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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