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警惕“新型理财”变“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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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经以18%高收益率受到投资人追捧的“中汇在线”网络理财平台一夜之间崩溃,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对此立案。除了“中汇在线”现象,还有时下正在兴起的以“债权转让”形式从事线下理财业务的民间理财公司,它们在全国广布网点,“理财”金额庞大,“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达15%,用户数以万计。
随着“中汇在线”的“倒掉”,那些受到热捧的网络理财平台和线下理财公司也让人心生疑问,它们合法吗?到底是不是被警方打击的“非法集资”?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理财
由于理财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没有相关法律对企业准入资质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各式理财公司鱼龙混杂。“中汇在线”网络理财平台将自己定义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中介”角色,提供短期理财产品,而这些“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将投资人的资金汇拢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
另一种通过线下“债权转让”方式进行集资理财的公司先是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金借给“贷款人”,签订债权债务合同,随后把法定代表人的债权打包重组,变成理财产品转让给“理财人”。这种“理财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多对多”的关系,期限和借款金额都是错配的,每个月都会变动,因此理财公司每个月都会与“理财人”签订一份新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将新协议情况通知借款人。
以上两种主流理财形式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并无不当,但在这种“理财平台”和“债权转让”的外衣下实质仍是借贷行为。
央行曾为网贷平台划出四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然而这样的规定被专业人士认为太过笼统,如何界定“资金池”并没有统一标准,因此不少网贷平台以收取“代理费用”、“撮合费用”等为名绕开相关规定。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吸收公众存款和贷款等金融业务。通过自然人转让债权的模式进行集资理财只是从形式上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述两种理财方式从具体理财手段来看仍游走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三种情况铁定是非法集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特征: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如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
理财平台的网上理财与“债权转让”形式的线下理财都是民间借贷的变种形式,其实质仍是一种集资行为。只不过在网络理财形式中加入了“中介者”的因素,在线下理财形式中掺杂了“债权转让”的包装,不排除有些人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线上理财和线下理财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就无疑是非法集资:(1)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或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2)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进行借款融资;(3)虚构假的借款人或投资项目骗取借款。
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的总称, 司法实践中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集资的目的不同,如果是为正当经营而借贷,只不过由于经营失败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集资人集资只是出于诈骗的目的,骗到钱就跑路,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买高回报理财产品要小心
无论是线上理财还是线下理财,“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大多是自然人,相较于理财平台或理财公司而言,属于信息弱势群体。如在“中汇在线”的案例中,投资人从未见过理财平台声称的银行承兑汇票,更无法鉴别汇票的真伪;理财平台又以“客户隐私”为由不对投资人公开借款人的具体信息及联系方式。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理财平台(公司)虚构借款人或融资项目来进行集资的可能,而“理财产品”的购买人难以完全掌握借款人的信息,进而难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借款用途,一方面难以核实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难以判断集资活动的合法性和风险。此外,由于央行不允许网贷平台对理财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理财人的风险又进一步加剧。
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时应当避免盲目跟风,为追求高投资回报而盲目尝试新型理财产品。P2P、小额借贷 、线下理财等新型民间融资模式的经营者应当谨慎审核贷款标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借款用途,以免陷入资金回笼困难导致刑事犯罪的风险。
为避免民间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增加市场金融风险,应当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法律地位、融资形式、融资范围、利率水平、行业监管、风险防范等相关内容,改变我国民间金融“低门槛、少监管、严惩戒”的现状。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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