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津闽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实施拟作调整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这些调整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报告时介绍,国务院决定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范围,拟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些改革开放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建议参照2013年设立上海自贸区的做法,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贸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草案规定,在新设的3个自贸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需要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上述行政审批的暂时调整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试验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试验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涵盖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草案建议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对试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提出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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