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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一

【法林(第15期)】送出去的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雨霖
《工人日报》(2014年12月13日 06版)

生活中我们会遇见这样的事情: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会按照习俗向女方支付彩礼。可是,如果双方最终并未结婚,或者后来离婚,男方送出去的彩礼还要得回来吗?

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

农民工小张打工几年,攒下四万元钱。他相中一个姑娘小李,订婚时给了李家两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夫妻接触多了,感觉并不合适,双方最终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两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

小张说这两万元来得不容易,给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彩礼钱必须退;小李却说,婚结不成是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

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礼节,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结婚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在我国现阶段不少地区普遍存在。

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又并非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应该酌情返还。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无论依照赠与规定还是《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张彩礼返还,权利方都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给付彩礼一事予以证明,否则将会因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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