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提供平台和手段
青海工会“两书”开路监督劳动法律实施
用人单位接到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处理意见;劳动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本报西宁12月9日电(记者邢生祥)记者今天从青海省总工会了解到,青海省总和省人社厅日前联合下发《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全面推行《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两书”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可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总工会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工会。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要求其迅速查处。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会意见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需要使用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取的有关资料的,工会应当提供。
青海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说,《办法》的实施特别是“两书”制度的推行,为全省各级工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提供了平台和手段,推动青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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